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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13

渝北区人民政府于6月30日以渝北府发〔2021〕16号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人员、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办法,住房安置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二)适用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鸳鸯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礼嘉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1.《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什么是区片综合地价?

答: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3.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如何补偿和分配?

答: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和分配方式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4.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5.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每人38000元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计入征地成本。

6.什么是其他地上附着物?

答: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统称为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道路、地坝、围墙、堡坎、鱼塘坎、粪池、水池、水渠、水井、坟墓、亭台以及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7.什么叫综合定额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为什么推行综合定额补偿?

答:综合定额补偿是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综合补偿的方式。推行综合定额补偿既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又可以防止抢建抢栽抢插等行为,避免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

8.法定赡养、“空挂户”、子女投靠父母等其他情形将户口迁入的人员是否属于人员安置范围?

答:《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应当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进行了排除。法定赡养、“空挂户”、子女投靠父母等其他情形将户口迁入的人员不纳入总人口范围,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应有之意。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中不再对该情形进行排除。

9.住房安置具体工作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以户为单位”?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户为单位”,按“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进行认定。具体工作中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公安机关户口分户以及继承、司法处置等产权分户不作为计户依据。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体现在:

1.区片综合地价标准:Ⅰ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63000元,II类区片为每亩61000元。

2.农房重置价格:农房按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在原补偿标准上均有所提高,如砖混结构从每平方米60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020元。

3.综合定额补偿:从原政策每亩22000元调整为每亩25000元。

4.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和购房补助标准:较原政策规定标准均有提高。如双凤桥街道等14个镇街,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57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9000,购房补助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13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500元;石船镇、龙兴镇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33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500,购房补助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000元;兴隆镇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30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000,购房补助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9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000元;统景镇、洛碛镇、大湾镇、大盛镇、茨竹镇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30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5500,购房补助标准从原政策每平方米9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500元。

如对《实施办法》有疑问,请联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征地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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