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2020年11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渝北府办发〔2020〕 35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2011 〕 372 号)及《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渝林资〔2015〕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能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由原区级职能部门审批改为镇街审批,为了理顺职能,规范管理,顺利交接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相关事宜,结合渝北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总体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及申报主体、职责分工、审批原则和内容、审批流程、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部分。一是总则。涉及制定本管理办法上位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二是适用范围及申报主体。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的申请人,指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三是职责分工。对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区规资局、区住建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职能职责做出了明确分工。四是审批原则及内容。包含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管理、宅基地申请人及申请人资格正负面清单管理。五是审批流程。其中包括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或扩建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审批程序及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审批程序。六是监督管理。七是附则。
本管理办法和原有部门审批有关规定相比,新办法下放了审批权限,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极大方便了老百姓申请农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