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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5877L/2019-1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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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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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 2019-08-1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北府复〔2018〕38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景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殷勇,镇长。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船镇政府”)拨付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并给予相应赔偿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 2018年11月1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 责令石船镇政府拨付煤矿关闭奖补金932000.00元用于发放申请人煤矿关闭后(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留守职工工资、工伤赔付和工龄工资等及相关费用。2. 责令石船镇政府赔偿因未拨付煤矿关闭奖补金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留守小组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遣散,新增留守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从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517000.00元。3. 责令石船镇政府赔偿未发放煤矿关闭奖补金给申请人,导致留守职工至今未得到工资的赔偿金241000.00元。4. 2017年10月至今申请人留守人员的工资及其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石船镇政府承担。
申请人称:2015年3月2日申请人的煤矿被贵政府通告关闭,申请人按照政府要求成立煤矿关闭留守小组、负责处理煤矿关闭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完成了井筒封闭,2015年10月申请人关闭煤矿完成煤矿关闭市级验收。2016年申请人向贵政府申请煤矿关闭奖补金150万元,2016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拨付了奖补金60万元。申请人将留守职工的工资发到了2016年8月(工资结算周期为2个月),2016年11月3日后我司留守小组负责人寇某某多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拨付关闭奖补金用于发放留守职工工资和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被申请人拒绝拨付。根据《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金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XX号和贵政府渝北安监〔2015〕XX号文件规定:“煤矿关闭奖补金优先用于职工工资、工伤赔付……”的规定,被申请人确保奖补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申请人用于给留守职工发放工资和处理相关遗留问题,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被申请人已近2年未拨付奖补金给申请人给留守职工发放工资,留守小组已2年多未得工资并导致申请人留守小组未在2016年12月31日遣散而新增留守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再次加重申请人和留守职工的损失,其行为与贵政府的文件规定背离,同时也违背《行政法》中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为维护申请人和申请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彰显法律及贵政府文件的尊严,故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发放资金向答复人作出相应的行政申请,答复人作为行政机关并未就此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更谈不上作出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申请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之规定。二、答复人已根据相关文件拨付了相应的奖补资金。根据《关于2015年度关闭部分煤矿企业的决定》(渝北府发〔2015〕XX号)、《关于2015年度煤矿关闭名单的通告》(渝北府发〔2015〕XX号)文件,某某公司于2015年3月实施关闭。答复人按照《关于印发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XX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先后22次分批拨付和昌煤业煤矿关闭奖补资金11201492.6元,目前仅剩余1718507.4元奖补资金未拨付。三、某某公司尚未能支付周边农户土地租金,剩余奖补资金发放条件尚不成就。《关于印发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XX号)文件中规定:“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用途为优先用于职工工资、工伤赔付、职工遣散安置、周边群众土地、饮用水、道路等遗留问题处置,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关闭煤矿生产经营损失等其他支出。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发放原则为在分别完成封闭井筒、初步验收、市级验收等阶段性工作后,按遗留问题处置进度,分期分批发放一定数额的奖补资金。所有遗留问题处置完毕后,剩余奖补资金一次性发放。”事实上,某某公司在关闭前的职工问题已全部解决完毕。现渝北区石船镇XX村第12、13、14、16、18、19、20村民小组起诉某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已判决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农户土地的复垦费等,但某某公司尚未支付。四、某某公司未按要求向答复人提供遗留问题处置材料。按照《关于印发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XX号)文件关于资金发放程序的规定:“关闭煤矿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企业提供遗留问题处置的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调查核实……,区安监局审查关闭煤矿最后一笔奖补资金前,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该矿关闭遗留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出具遗留问题处置完毕的书面证明等材料”,某某公司应按时向答复人提供领取奖补资金处理遗留问题的相关资料。某某公司在领取了大部分奖补资金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以做账等理由将前期提供给答复人的其发放职工工资、遗留问题处理材料拿走,随后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其法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相关处置材料,到目前为止其仍未按要求向答复人提供遗留问题处置材料,致答复人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调查核实。五、某某公司要求答复人赔付留守人员工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于理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如前所述,答复人暂未能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奖补资金的原因及过错并不在答复人,且申请书中所述留守人员系某某公司关闭后企业自行聘请,与答复人无关。故,关于留守人员工资、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担。
经复议审理查明:2015年,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渝北区煤矿企业自愿关闭申请》,申请自愿关闭煤矿。2015年3月2日,本机关印发《关于2015年度关闭部分煤矿企业的决定》(渝北府发〔2015〕XX号)、《关于2015年度煤矿关闭名单的通告》(渝北府发〔2015〕XX号),决定关闭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关于印发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XX号)规定,从2015年4月起,先后22次分批拨付申请人煤矿关闭奖补资金11201492.6元,目前剩余部分奖补资金未拨付。2018年5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渝北区石船镇XX村第12、13、14、16、18、19、20村民小组诉申请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渝0112民初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2018年9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支付相应村民小组土地复垦费、限期内修建好提灌设施等责任。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期间,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拨付煤矿关闭奖补资金,被申请人亦要求其提供领取奖补资金处理遗留问题的相关资料。最终,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关于印发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XX号)文件规定,申请人未处理好周边群众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也未按要求提供领取奖补资金处理遗留问题的相关资料,不符合拨付剩余奖补资金的条件,未向其拨付余下相应资金。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函告》及快递单复印件,《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14〕XX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文件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明细表及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告知函》及快递单复印件,《关于2015年度关闭部分煤矿企业的决定》(渝北府发〔2015〕XX号)、《关于2015年度煤矿关闭名单的通告》(渝北府发〔2015〕XX号),《关于印发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XX号),〔2018〕渝0112民初XX号、XX号、XX号、XX号、XXXX号、XX号、XX号、XX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关于印发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安监〔2015〕XX号)第五条:“关闭煤矿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企业提供遗留问题处置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调查核实”、“区财政局及时将关闭奖补资金预算调整到关闭煤矿所在人民政府,由关闭煤矿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并监督使用”规定,被申请人是拨付申请人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的发放主体,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依据《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14〕XX号)第三条“煤矿关闭奖励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统筹筹集,区县政府根据自身财政实际,应配套解决部分煤矿关闭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第四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助关闭煤矿职工安置费用、经济损失、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以及《渝北区2015-2016年度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渝北安监〔2015〕XX号)第四条“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用途为优先用于职工工资、工伤赔付、职工遣散安置、周边群众土地、饮用水、道路等遗留问题处置,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关闭煤矿生产经营损失等其他支出。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发放原则为在分别完成封闭井筒、初步验收、市级验收等阶段性工作后,按遗留问题处置进度,分期分批发放一定数额的奖补资金。所有遗留问题处置完毕后,剩余奖补资金一次性发放。”规定,煤矿关闭奖补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工资、工伤赔付、职工遣散安置、周边群众遗留问题处置,奖补金拨付需按遗留问题处置进度,分期分批发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承担支付相应村民小组土地复垦费、限期内修建好提灌设施等责任,属于周边群众遗留问题处置范畴。虽案件尚在二审审理期内,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处理好周边群众土地遗留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无果后,据此暂不拨付奖补资金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赔偿需以被申请人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