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24-0011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2024〕39号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 2024-08-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铜锣峡储气库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渝北府〔2024〕3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铜锣峡储气库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
批 复
重庆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铜锣峡储气库项目临时用地延期申请的材料》收悉。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办发〔2023〕60号)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渝北府〔2020〕196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铜锣峡储气库项目延期使用石船镇河水村4、7社,关心村18、19社集体土地0.9817公顷,其中:农用地0.7548公顷(耕地0.0054公顷、林地0.5827公顷、交通用地0.156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93公顷、其他土地0.001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269公顷,继续作为项目钻前工程配套设施临时用地。
二、你司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严禁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你司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据本批复按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司要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至2024年10月21日。
六、该宗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司要依法到税务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税费缴纳事宜,并于10日内到所在地石船镇人民政府备案,自觉接受其属地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