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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24-0009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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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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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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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6-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税港区港通大道东段、观月大道东段及南北货运通道等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渝北府〔2024〕3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保税港区港通大道东段、观月大道东段及南北货运通道等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冶建工集团(市政交通)公司:
你司关于保税港区港通大道东段、观月大道东段及南北货运通道等项目临时用地延期申请的材料收悉。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办发〔2023〕60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保税港区港通大道东段、观月大道东段及南北货运通道等项目(原批文号为渝北府〔2021〕54号)延期使用古路镇裕民社区9社集体土地1.3581公顷,其中:农用地1.3425公顷(耕地1.3425公顷)、未利用地0.0156公顷,作为堆码场和材料加工场临时用地。
二、你司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司要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四、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至2025年9月17日。
五、该宗临时用地批准后,请你司依法到税务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税费缴纳事宜,并于10日内到所在地古路镇人民政府备案,自觉接受其属地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