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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709440740B/2021-00076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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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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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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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2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审批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2.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3.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二、申请材料
1.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申请表; 必要
2.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及设置效果图及经营活动方案; 必要
3.申请材料承诺书及安全承诺书; 必要
4.失业、待业或残疾等证明材料; 必要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五)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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