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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关于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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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关于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

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结合渝北区实际,区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319号渝北区交通局办公室(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9370314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助推交通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我区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提升能力”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区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绿化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应按区政府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与审批规定执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申报与审批如下: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民委员会(社区)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程序自行申报,区交通局汇总核实上报区政府审定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二)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

1. 已纳入农村公路规划;

2. 提供项目勘察、设计等成果;

3. 新改建泥结石项目落实“一事一议”政策;

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上年8月31日前将农村公路建设需求书面报送区交通局。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

第十三条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修建农村公路,按相关程序报区交通局备案。达到建设标准并经区交通局验收合格的,列入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应严格坚持技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

重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

对于地形地质复杂、工程艰巨路段,可经过专题论证或说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

第十六条  连接村与村、相关产业等的主干道农村公路推荐采用路基宽6.5米四级公路技术等级,鼓励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对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的村道,原则上不设水稳基层,不良地质路段须加铺水稳基层。

第十七条  村道技术指标

(一)确需修建单车道农村公路的,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二)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三)农村公路路面可以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地理环境、使用功能,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路面结构形式。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30;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20厘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控制标准、据实结算”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

(一)一般农村公路

新建泥结石道路:路基宽度4.5米、6.5米控制标准分别为45万元/公里、70万元/公里。

改(扩)建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4.5米控制标准为100万元/公里、120万元/公里(含水稳基层),路基宽度6.5米控制标准为150万元/公里、180万元/公里(含水稳基层)。

改(扩)建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4.5米、6.5米控制标准分别为120万元/公里、180万元/公里。

(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区政府年度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的方式。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区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好、用好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严禁挪用、截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等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控制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进度及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区交通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交通局根据本季度申请收集情况,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二)项目业主结算审计(核)完成前,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80%,发包内容如有减少的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发包内容如有增加的申请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准增加金额的60%;取得结算审计(核)报告后,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总额的97%,余款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余款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业主,质量保证金由项目业主按规定自行保留、支付。

(三)工程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审计、财务决算、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算审计结果和财务决算报告报区交通局备案。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项目业主应将农村公路设计文件报区交通局审批。发生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区交通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廉政、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业主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安全例会。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欠薪事件,避免因欠薪矛盾引发群体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三十一条  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按结算审计(核)总额的3%收取。

第三十二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三十三条 参建单位按规定录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区交通局、项目业主应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信息化平台等其他有关情况报区交通局及有关机构。

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抢险等工作。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区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农村公路泥结石路面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竣工合并验收,其他由区交通局组织交工、竣工合并验收。

对重要农村公路、通农客的一般农村公路应当邀请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重要农村公路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设计单位已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四)监理单位已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五)项目业主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已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六)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七)项目业主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已出具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

(八)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一般农村公路交工、竣工合并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四)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五)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项目或合同段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六)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等齐全,并已整理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区交通局等或者由其向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区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基础实施的制度保障。同时随着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相继修订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出台,农村公路有关定义和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总结交通三年行动“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和原材料上涨及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等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原《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势在必行。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  2017年第五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2017年6月12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3.  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4.  2018年4月8日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5.  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

6.  2019年2月19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号)

7.  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

8.  2019年12月16日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19〕74号)。

(三)修订规范性文件决定

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代区政府对《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稿拟制。

二、文件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43条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章节条款。一是新增“总则”有关内容。将原办法中相应建设管理职责、“三同时”、“七公开”、建设项目程序有关内容纳入“总则”,新增农村公路分类及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删除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二是增加了“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资金管理、质量、安全、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的处理。

(二)明确了农村公路分类及管理方式。将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因重要农村公路要求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按独立的政府投资金项目进行管理;一般农村公路要求相对低一些,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三)调整了建设管理职责。因机构改革后职能职责发生变化及为发展农村经济,删除了原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社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四)调整了申报黑硬化改建计划的条件。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对农村公路申报进行了重新规定。

(五)明确了选择从业单位要求。一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二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即自行监理、聘请监理两种方式均可。

(六)调整一般农村公路控制标准。结合近几年人工、材料价格指数及主材涨跌情况,对一般农村公路控制标准进行了调整。

(七)明确工程验收有关规定。一是对一般农村公路泥结石路面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竣工合并验收;其他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竣(交)工合并验收。二是对重要农村公路、通农客的一般农村公路应当邀请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我区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我区森林防火公路参照村道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机械化水平。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全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资金保障、监督考核、“路长制”以及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监管。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并审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三)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全面推行“路长制”。

(五)引导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全区县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乡村道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主要职责:

(一)定期开展县道路况评定工作,及时编制养护计划,并协助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

(二)按照县道养护计划,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桥隧检测工作,指导乡村道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五)落实县道“路长制”,指导乡村道“路长制”相关工作。

(六)加强县道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指导乡村道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七)定期组织检查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本行业森林防火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按要求落实专职养护管理人员。

(二)定期开展乡村道路况评定工作,及时编制养护计划,并按要求报送区公路事务中心审核。

(三)按照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

(四)检查考核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乡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六)落实乡村道“路长制”相关工作。

(七)加强乡村道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完好稳定,边坡坡面平顺、无冲沟,路肩无病害,排水设施无堵塞、无损坏,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完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隧道应做到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沿线其他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和限高限宽设施应保持清洁、清晰、完好,停车点、服务站、停靠站、候车亭等沿线设施应保持环境清洁、设施完好。

(六)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浇水、补植、修剪、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生长良好,无缺失、死株。

第十二条 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科学编制。

第十三条  路政管理

(一)管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管养单位应加强公路建控区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三)管养单位应组织开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四)管养单位应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

(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农村公路达到养护工程条件的,应当及时开展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

(二)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履行区政府建设管理有关程序。

(三)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区交通局报告。

(四)凡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从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管养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重大水毁灾情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区交通局。

第十六条  安全与应急

(一)管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工作责任制。汛期、极端天气、特殊节假日时期,管养单位应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涵、隧道以及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管养单位应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三)管养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养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区公路事务中心统一收集汇总,报区交通局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通过养护市场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加强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管养单位应合理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优先聘请贫困群众就近参与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  管养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管养道路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县、乡、村道评定里程分别不低于100%、70%、40%。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分别对县道和乡村道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养护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养单位也可通过“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补助:

(一)根据农村公路行政等级,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0元。补助里程以上一年度公路养护年报里程为依据,补助标准应根据养护成本变化、里程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得超过5年。

(二)依据实际,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养护工程、桥隧及边坡检测、公路综合保险、路况检测以及安全应急。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区交通局根据区年终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提出养护资金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将养护资金拨付管养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养护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

工作保障、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养护工程、安全与应急、信息报送、技术状况评定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依据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结果进行。

(二)区交通局负责县道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年终检查,以及乡村道的年终检查;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乡村道的不定期检查和季度检查。

(三)考核的具体标准参照每年度印发的《普通公路工作目标督查指标》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纳入区交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养护经费和养护计划挂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区交通局或者由其向区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交通局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区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019年市交通局修订并印发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机改后相关单位职能职责也发生变化,原《养护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也急需同步调整,以便更好地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2017年第五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2011年3月7日发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2019年9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

4.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5.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

6.2019年7月1日施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90-2019);

7.2015年4月1日发布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8.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3号);

9.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9〕55号)。

(三)修订规范性文件决定

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代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养护管理办法》共7章29条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结合实际,调整区政府、相关部门、镇街及单位职责。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关于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要求,增加管理体制、资金保障、“路长制”以及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等职责,区交通局、区公路事务中心、镇街相应增加“路长制”、管护公益性岗位等职责要求。为全面落实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将森林防火公路参照村道管理,增加区林业局职能职责。

(二)进一步修订和明确养护管理标准要求。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设施及沿线其他设施、绿化6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对养护工作提出了具体标准要求。

(三)新增养护管理工作要求。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现有养护管理工作,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发展,增加养护计划、公益性岗位、路况评定具体工作要求,对养护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调整养护补助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从2021年起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进行大幅调整: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调增至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调增至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调增至3000元。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区级养护补助费用总体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调整养护补助方式。补助方式由原来的道路路面宽度调整为道路行政等级,原补助方式为黑硬化道路路面宽度6.5米、4.5米的每年每公里分别补助12000元、9000元,泥结石道路路面宽度6.5米、4.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8000元、6000元;现补助方式为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0元。

(五)新增法律责任。为督促落实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增加法律责任章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