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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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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结合渝北区实际,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57号(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qybfz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17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2020年X月X日区政府第X次常务会审定,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61号)等8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附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61号)

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北府发〔2017〕43号)

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83号)

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2019〕63号)

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整治补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19〕89号)

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

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渝北府办〔2018〕82号)

8.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2号)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结合渝北区实际,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对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调整。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交通和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对8件文件进行废止,文件及理由如下:

1.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61号),废止理由是相关工作内容已按照《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老委办〔2015〕14号)执行,原文件不再适用。

2.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北府发〔2017〕43号),废止理由:一是机构改革后原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已重组,并由区司法局具体指导全区行政调解工作;二是全区部门机构改革已完成,部分行政机关职能职责发生了调整,需重新清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权力清单;三是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需要对行政调解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3.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83号),废止理由是已不适应现在工作需要。

4.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2019〕63号),废止理由:一是未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进行“打补丁”式发文;二是未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法制定文件;三是未公开印发。

5.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整治补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19〕89号),废止理由:一是未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进行“打补丁”式发文;二是未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法制定文件;三是未公开印发。

6.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废止理由:一是因机构改革部分单位名称发生改变;二是根据重庆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扶助金标准发生变化。

7.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渝北府办〔2018〕82号),废止理由:一是将10到20头生猪当量的养殖散户作为禁养区禁止养殖对象,与《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渝环发〔2014〕61号)中对规模养殖的规定不符;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等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要求不一致。

8.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2号),废止原因理由是不再适应现在的工作需求,相关工作内容已被区国资委印发的《重庆市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实施细则(试行)》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