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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渝北区国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专家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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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渝北区国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国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经研究,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建立“国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专家建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
  (二)熟悉和掌握国土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有10年以上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领域从业经历。
  (四)身体健康,65周岁以下,能胜任现场踏勘、专家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
  二、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专家有权被邀请参与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产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项目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专家进行独立评审(验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最终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专家有权了解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目的,认为技术咨询服务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服务活动可以申请并拒绝参与。
  (五)专家有权接受组织方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报酬。
  (六)专家有权向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应当客观、公平、公正的对待项目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对审查结果负责,不能流于形式。
  (二)承担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时,须严肃认真,做到合理、合规、合法,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要求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相关涉密信息管理规定,对所知悉的项目工程资料及技术活动,不得向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人员透漏。
  (四)在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规定。
  (五)凡与项目编制单位或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六)主动参加相关培训,接受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
  四、专家入库程序
  通过渝北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建立国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专家库信息后,符合条件的专家自愿提交申请表(附件1)。专家申请资料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初审、汇总,提出入库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登记入库。
  五、专家管理
  (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主要负责:
  1.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2.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3.负责入库专家日常管理与联络服务,专家的推荐、调整和审核等;
  4.承担专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信息的记录、汇总;
  5.对专家提出的项目重大问题和建议,及时组织研判处理或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处理;
  6.其他有关事宜。
  (二)根据项目特性,专家库由土地资源管理类、产业及土壤类、工程类、地质矿产类、测绘类、经济类和生态景观类等不同类别专家组成,每类至少3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更新一次。
  (三)国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费支付标准,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过程中评审费和验收费收取和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932号)执行。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入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2.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泄露服务对象商业或技术秘密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利益输送,不正确提出建议或意见,导致工程事故的;
  4.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选中后不参与工作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专家在从事评审、验收等技术咨询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要求
  请具有入库意愿且满足条件的专家,按要求填写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专家申请表》及电子版(含数码相片)报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陈波          联系电话:135 0947 7385
  电子邮件:128219430@qq.com
  
  附件下载:专家申请表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