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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184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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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社会福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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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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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制定《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更好地满足渝北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结合渝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我区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在全区范围内,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础上使更多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应具有渝北区户籍(不含两江新区),具体对象如下:
1.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空巢老年人;
2.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
4.6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中失能老年人;
5.8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老年人或失能老年人;
6.60周岁及以上分散特困老年人;
7.60周岁及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
三、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分为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
(一)信息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紧急救援、定位服务、主动关爱、生活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信息服务。
(二)助老服务
以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的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助老服务。
服务对象中第1-5项对象可同时享受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第6-7项对象享受信息服务。
四、补贴标准
信息服务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人/月,助老服务补贴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月。(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准)
五、补贴比例
服务对象第1-3类对象信息服务和助老服务由政府补贴100%。
服务对象第4-5类对象信息服务政府补贴100%,助老服务自付50%,政府补贴50%。
服务对象第6-7类对象信息服务政府补贴100%。
六、服务形式
全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和对于未建成养老服务中心镇街的助老服务,由区民政局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对于已经建成养老服务中心镇街的助老服务,由所在镇街依托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
服务机构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结果和补贴意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政府补贴标准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现金、购置实物等方式套取政府补贴。
七、办理程序
(一)第1-2、4-7类对象: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等),同时填写《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其中空巢老人还需要所在村(社区)填报《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表》(附件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收到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于每月2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3.审核。区民政局对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补贴意见,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移交服务机构,其中对于已经建成养老服务中心的镇街,上门服务由镇街移交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当月进行审批,次月享受服务,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准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次月起停止服务。
(二)第3类对象
由失独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书(附件5),镇街收集汇总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渝北区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对象花名册》(附件6)纸质件及电子件。区卫生健康委将审核合格的《渝北区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对象花名册》纸质件及电子件应当及时转交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区卫生健康委转交的材料后及时审定。
档案管理
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八、资金来源与拨付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在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对于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的镇街,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该镇街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预拨当年经费。
九、结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区民政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定期支付给区民政局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的镇街按时支付给养老服务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存在虚报、截留、挪用服务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
其他
(一)若连续两个月信息服务零次接通,从第三个月开始取消信息服务。
(二)本方案中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服务对象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服务对象与《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北民〔2015〕254号)不重复享受。
(三)本方案中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空巢老年人是指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我区的老年人;农村留守老人是指子女长期(半年以上)离开农村户籍地务工,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含一般农户)。
(四)原试点区域内已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本方案的对象,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不符合本方案的对象可自行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五)本方案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服务效果和政策变化作适时调整。
(六)在本行政区域(不含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适用本方案。
(七)《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18〕45号)和《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19〕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 《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表》
3. 《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对象花名册》
4. 《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增减花名册》
5. 《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书》
6. 《重庆市渝北区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对象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