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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玉峰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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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
一、申报条件
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处于待遇等待期、停保人员不能申报和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
(一)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个人身份参保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挡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2024年缴费标准为126元/年·人。
(三)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保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2024年缴费标准为126元/年·人,其中个人缴纳63元,医保基金划拨63元。
三、失能评估
(一)申请资格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需参保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2、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根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C、D、E、F、G级;
4、与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
(二)评估申请
长期护理保险可由参保人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以下统一简称申请人)向居住地委托承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并提交以下资料: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可在现场填写);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可在现场填写);
3、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失能人员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银行卡。(原件查验后退还)
(三)评估费用
失能评估费按照实际评估人数300元/人·次标准确认,试点阶段暂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参保人不缴纳失能评估费。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医保局办事大厅或通过重庆医保APP递交申请资料(11月20日左右会停用该申请方式)。
2、受理。委托承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对参保人是否达到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申请人到居住地医保局办事大厅当面递交申请的,委托承办机构当面反馈受理有关情况,其他方式递交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有关情况。
3、现场评估。受理通过后,失能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信息采集工作。
4、集中评审。失能评估机构按月组织评估专家集中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5、公示和结论送达。失能等级评估达到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的,由失能评估机构在评估对象居住地街道及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失能评估机构出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委托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送达申请人。
6、护理待遇确认。委托承办机构根据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意向,确认护理服务方式和项目。选择居家组合护理的与委托承办机构签订《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个体护理服务协议》。
7、评估时限。准入评估工作在接到有效申请的次月完成。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申请人和评估对象应按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配合工作,拒接配合的,可终止评估。
8、再次评估。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承办机构申请再次评估。再次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待遇享受
(一)享受条件
1、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2、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按不足年限补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从补足长期护理保险费(按评估结论作出时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的方式一次性补足)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3、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含因医保缴费中断无法划转医保基金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二)享受方式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居家组合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
2、机构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
3、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定点护理机构,由定点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
2024年3月1日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
(三)享受标准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四)享受服务项目
(五)护理机构应提供的护理时长与频次
(六)暂停、不予支付的情况
1、申请人和评估对象未按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配合工作,已享受待遇的暂停其待遇。
2、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3、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4、属于工伤保险、依法由第三方承担的等应由已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待遇变更
(一)现场变更
待遇享受人员需变更护理服务方式、护理机构、护理服务项目的,填写《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待遇变更确认表》。
护理需求变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确认更改护理方式或变更护理机构后,自变更次月起按新选定的服务方式享受相应待遇。
(二)网上变更
六、视同缴费年限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中涉及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后,可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退费情况
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退费条件的,可由参保人(参保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1、死亡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可申请全额退费。
2、重复缴费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可以在当年结束后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
3、退休后多缴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可在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申请退还自正常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当月起个人多缴纳的费用。
4、经办过程中发生的多缴款处理。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可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