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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5408455X1/2021-0011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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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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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王家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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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北府办〔2017〕10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推行巨灾保险,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要求,结合渝北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巨灾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巨灾保险是指由政府全额出资购买,并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用于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的保险。开展巨灾保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投入,健全灾害治理和民生救助体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保证市场配置效率,丰富和完善灾前、灾中、灾后全覆盖的灾害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稳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把民生实事抓好抓实。
二、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做好组织推动、财政出资、防灾减损及机制建设。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发挥机构网络布局、风险管理及损失评估等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
2.广泛覆盖,分层保障。从自然灾害导致的常见损害入手,以保障人员伤亡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覆盖见义勇为、拥挤踩踏、恐怖活动、火灾爆炸、市政设施、精神病人伤人及农房毁损等其他政府救助项目,鼓励发展商业巨灾保险,形成覆盖全面、保障适度、分层救助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3.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先行先试,逐步积累数据和经验,不断调整、完善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补偿标准、运作模式和保险费率形成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借鉴试点经验,优化方案,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工作。2019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做好与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衔接。
三、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渝北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直属区,下同)因发生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火灾爆炸、恐怖活动、拥挤踩踏、见义勇为、市政设施、精神病人伤人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救助,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毁损救助。
(二)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渝北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临时到渝北区出差、旅游、务工的人员,抢险救灾、救援人员以及农房等。
四、保费费率及投保金额
(一)保险费率。按照承保保险公司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全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和历史灾害状况,保险费率设置为人均保费2.6元/人,农房保费9元/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水平。
(二)投保金额。自然灾害救助保险、拥挤踩踏救助保险、恐怖活动救助保险、市政设施救助保险、火灾爆炸救助保险、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每人每次伤亡投保金额不低于10万元,医疗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1万元;见义勇为救助保险,每人每次伤亡和医疗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30万元;农房救助保险,竹草屋每户投保金额不低于1万元、土坯房每户投保金额不低于1.5万元、砖(石)木结构每户投保金额不低于2万元、钢筋混凝土每户投保金额不低于3万元。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年度累计投保金额不低于800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
五、承保公司、方式及理赔
(一)承保保险公司。为提高承保能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组建共保体。为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防灾防损等投入,积累工作经验,原则上3年内不变更承保保险公司。
(二)承保方式。以区为投保单位,区民政局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巨灾保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担巨灾发生后的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巨灾保险保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理赔处理。承保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工作。属于保障范围内的灾害发生后,承保保险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并受区级有关部门委托向受灾群众直接进行赔付、救助。
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防灾防损制度。承保保险公司要强化灾害防范、预警等预防性投入,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防灾防损活动,为全社会提供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二)建立灾害数据共享平台。承保保险机构应建立渝北区灾害数据共享平台,系统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赔付情况等信息,形成渝北灾害数据库,为区级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服务。
(三)推动完善补充巨灾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以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为主要保障内容,加强产品研发和商业推广,满足居民更高层次、更多个性化的巨灾保险保障需求。鼓励城乡居民个人出资购买各类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巨灾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能职责。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方案,推动巨灾保险工作,监督承保保险公司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对巨灾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督促,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区民政局负责购买巨灾保险,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核查,为保险赔付提供依据。区综治办、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消防支队、区气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灾害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损失核定、防灾防损工作,对灾害进行认定,支持承保公司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镇(街)负责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保险宣传、培训、协赔员制度建设、保险报案、核定损失、事故证明确认等工作。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建立巨灾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巨灾保险工作联络机制。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委、区综治办、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消防支队等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工作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议,由区金融办召集。会议听取承保保险公司关于灾害及赔付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城市风险管理报告,研究解决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承保、理赔争议以及其他需要成员单位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区金融办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承保保险公司每季度出具当期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每年度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对渝北区所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提交渝北区巨灾保险工作协调会议讨论,由区金融办汇总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巨灾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各类风险防范,严防损害群众利益。区政府应急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巨灾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对有违法违规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区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严肃查处。
附件:渝北区巨灾保险工作方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