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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5408455X1/2021-0009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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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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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王家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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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0
王家街道个人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指南
一、适用对象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渝北区个人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的文件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二、事项类型
基本社会保险。
三、文件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3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政策解答(一)》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1号)
四、受理机构
渝北区王家街道劳动就业和保障服务所。
五、补缴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申请补缴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且未达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可办理补缴: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可以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在我市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以从暂停缴费的次月起补缴;
4.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期间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能早于1993年3月;
5.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补缴具有我市户籍,且从事个体经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能早于1993年3月;
6.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由雇主统一申报,可从最早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最早不能早于1993年3月。
7.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从安置时间的次月起补缴,但原征地农转非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1月;
8.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上述人员中,若首次参保时已年满50周岁但不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其补缴历年保险费的年度均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六、申报材料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除须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原企业《职工档案》。
2.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并提供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3.原企业失业职工,提供原《职工缴费名册》或《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卡》,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
4.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其配偶申请补缴的,若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补缴时段的《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政策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参保人员正常退休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2.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中,如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申请了延长缴费,且延长缴费满5年仍不足15年的,可到区社保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
3.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以下(即不满5年的),达龄时享受的养老待遇为:当年企业职工退休最低养老金(现为500元/月)+每缴费1个月增发1%的养老待遇(即5元/月);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5年及以上的,按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办法计算养老金。
八、申请接收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3-67179705;
传真电话:023-67179781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可到居住地就近镇(街)劳保所申报补缴。
2.经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补缴条件的发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本人准确填写相关内容。
3.工作人员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市金保业务系统,生成征缴计划交邮政储蓄银行代扣代缴。
4.申请人应按时、足额将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缴费账户。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同区通办。
十一、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67179705。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7179720、67179329、67179799。
十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渝北区王家街道龙泉街99号(王家学校对面)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9:00—12:00、14:00—18:00(节假日、周末除外)。
补缴时间: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大约是每年7月左右)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