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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73626/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 统景人发〔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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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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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统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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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8-31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主席团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决议执行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统景人发〔2023〕14号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决议执行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代表小组、代表活动站、民情联络点: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决议执行监督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8月23日经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主席团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决议执行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统景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开展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决议执行,确保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监督、强调监督实效。
第三条 监督的主体。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
第四条 监督的内容。镇人民政府执行本年度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第二章 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自觉配合镇人大主席团对有关决议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决议,并按照报告期限要求,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书面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决议执行的措施及执行效果,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行措施的计划等。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年中人代会上报告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12月在人大主席团会议上专题报告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第二年年初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的第一个内容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
第九条 决议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人大主席团同意可以延期报告。
第三章 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大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人大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联系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辖区镇人大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报告、工作视察、专题调查、述职评议、执法检查、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对镇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年初人代会上对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由全体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如果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总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2/3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个月内再次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由镇人大主席团进行会议审议和满意度测评,如果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总数仍未超过应到会人数2/3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按程序向镇党委报告测评结果,并提请镇党委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统景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统景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