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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73626/2022-00068
- [ 发文字号 ]
- 统景人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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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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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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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统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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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0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主席团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代表小组、辖区各单位、镇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经2022年8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大主席团
2022年8月18日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即“年初人代会”、“年中人代会”。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主席团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年初召开的人代会,称为“年初人代会”,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镇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决定本镇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决定民生实事项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决定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年中召开的人代会,称为“年中人代会”,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实施情况,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决定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可以对主席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召集、筹备、主持。
主席团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二)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或者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决定列席人员和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七)讨论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八)通过宪法宣誓方案;
(九)初审主席团工作报告;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筹备
第六条 会议筹备工作包括起草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组织会前活动、布置会务工作等。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内,主席团应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大会有关事宜,并报镇党委研究同意。
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由镇党委、主席团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大会预备会后即改为大会秘书处,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工作。筹备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下设秘书、组织、议案建议、后勤、宣传、安保等工作组。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会议文件资料至少提前一天送达代表。临时召集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外。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主席团应结合会议议题,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听取和收集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九条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主席团以选区为基础,按照地域相邻、代表数大体相等的原则划分代表团。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并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团长、副团长届内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推选。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之前应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通报大会筹备情况;
(二)代表变动和资格审查情况;
(三)选举主席团成员;
(四)通过大会议程草案;
(五)通过各次全体大会的执行主席;
(六)通过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七)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八)宣布代表团及团长名单;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预备会结束后,接着召开代表中的中共党员会议。
第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之后,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前举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会议期间,主席团根据大会进程需要,确定主席团会议的次数和每次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审议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名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主持大会选举;对法定机关和代表依法提出的各项议案和质询、罢免及其审议程序,作出具体决定;通过举行宪法宣誓方案,组织宪法宣誓;发布公告等。
第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不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镇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负责人;
(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三)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当举行开幕式,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应当举行闭幕式。会中各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听取相关报告、计划,开展选举,表决相关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各项报告及决议草案,审议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酝酿各项候选人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等。
第十八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要保证代表有充足的审议发言时间,每名代表每次人代会审议发言不少于一次。代表团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分别举行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
第五章 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主席团、镇人民政府或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在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并应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超过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为大会议程。未列入大会议程的,应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进行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处理,并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个别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最迟不得超过四个月。对迫切需要办理又有条件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或者提出办理方案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报告,并在次年年初人代会上印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择若干件领衔办理,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办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应当督促检查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选择若干件对其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和单位派负责人对询问的事项进行说明。
主席团审议议案、有关报告和讨论有关决议草案时,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情况复杂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每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选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选举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并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接受主席团个别成员和镇人民政府个别领导人员的辞职,并作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 补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应当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八章 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通过决定、决议,推行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