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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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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双凤桥街道 
    • [ 生成日期 ]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1-11-04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职业健康

1.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2.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无防护作业。

3.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建筑施工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他人。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监测。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9 .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四、民用爆炸物品

1.未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配送和运输。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3.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4.不按照《重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5.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6.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7.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用爆炸物品。

、道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违反“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

6.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7.违规操作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8.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9.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六、水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2.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从事水路运输。

3.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4.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旅客。

5.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6.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载货定额,或者变更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种类。

7.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七、港口营运

1.未取得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2.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兼营理货业务。

3.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4.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5.在港口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6.在港口作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规定的危险货物。

7.不按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8.不按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八、城市轨道交通

1.运营未经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轨道交通。

2.违反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4.损坏或干扰设施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

5.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6.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8.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9.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九、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使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

6.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7.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8.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十、人员密集场所

1.投入使用、营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2.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使用易燃材料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

5.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举报奖励金额2000元)

7.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8.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

十一、铁路运输

1.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3.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4.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5.货物装车(箱)超载、偏载、集重。

6.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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