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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6845J/2021-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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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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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石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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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7
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修订稿)
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央、市、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市级下达和区级财政安排,由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的各类农业项目及资金。
第三条 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遵循决策科学、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与责任追究等七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四条 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负责农业项目牵头统筹(项目及资金来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含委属中心、队,下同)具体负责管理本行业范围内农业项目及资金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财务审计科负责农业项目及资金的调度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立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农业项目实施的动态跟踪和过程督查。由区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牵头,相关业务科站具体负责,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农业项目推进事宜,听取汇报、检视进展、综合研判、协同配合,推动农业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农业项目及资金实行申报、评审、公示、备案的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主体。农业项目及资金申报主体由各下达项目任务的申报指南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区农业农村委下属单位、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八条公开申报
(一)提出项目建议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牵头,相关业务科站具体负责,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每年全区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控制额度,提出具体项目实施建议。
(二)编发项目申报指南。区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和相关业务科站,按照项目扶持重点和资金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按要求落实股权化改革,同时实施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户增收,按程序报经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或区委农工委会议审定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示栏或政务公开媒体进行公布,并下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申报。
(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下属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各镇街辖区内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统一通过公文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
第三章 评审公示
第九条 组织评审。申报资料提交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具体负责本行业项目及资金评审的组织工作。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
(一)建立评审专家库。由区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牵头组建由工程建设类、农业专业技术类、行政管理类、财务(经济)审计类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的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更新一次。
(二)组建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项目行业分类,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在组织人事科的监督下,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工程建设、农业专业技术、行政管理、财务(经济)审计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且农业专业技术类专家不得低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60%,评审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荐确定。评审专家组组成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评审
1. 项目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收到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以公文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比对申报指南再次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2. 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应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审内容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写明“通过评审”结论,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写明未通过评审的具体原由,评审专家组成员均应签署姓名。
(四)评审内容
1. 基本条件。申报主体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较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
2. 业务评审。现有条件是否符合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业务目标是否能实现预期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规模是否符合要求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3. 财务评审。申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确定的财政支持环节是否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财政资金补助(补贴)标准;财政资金补助(补贴)标准确定是否合理;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是否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是否控制在规定额度内。
(五)评审时限。评审时限以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申报截止日的次日起计算。对申报数量少且审查程序相对简单的项目,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申报数量多且审查程序复杂的项目,原则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在评审中不予通过评审: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财政支持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申报主体不具备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五) 近三年(时间截止当年每类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计算,下同)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套取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
(六) 近三年已下达的项目执行中,无正当理由自动放弃项目实施、不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含施工设计方案)、未按批复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但工程质量不达标、实施效果差的等;
(七) 申报主体对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的,有拖欠民工工资或土地流转租金或农产品收购资金或财政资金股权化改革分红资金或不按要求执行产业扶贫等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公示结果。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将评审结果按程序报经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或区委农工委会议审定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示栏或政务公开媒体进行公示并下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有特定公示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备案。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汇总报发展规划科备案(市级及以上专项项目还需报市级备案);市级及以上综合性项目由发展规划科报市级备案。
第四章 任务下达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农业项目建设任务统一由区农业农村委或者由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建设任务下达文件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示栏或政务公开媒体公布并下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或区农业农村委划拨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资金具体情况,可以拨付一定比例启动资金和进度款。
第十四条 自下达农业项目建设任务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及资金,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 农业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按批复的项目实施内容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凡该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及批复规定要求设立专账核算的,必须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市、区制定的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获取合法合规的支出凭证,具备完善的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财务审计科负责农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具体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含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的项目,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含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实施方案(含施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项目变更资金额度在15万元以内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变更方案,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区农业农业农村委,由相关业务科站审核报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变更资金额度在15万元及以上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由相关业务科站审核并提请区农业农村委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的,参照(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和相关的资料收集工作。相关业务科站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方式。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一个、验收一个”。
(一)区农业农村委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的农业项目,财政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备案,相关业务科站汇总后报发展规划科备案,区农业农村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财政资金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机构验收。项目有特殊验收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竣工时间内不能完工的,实施单位必须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委书面报告项目竣工推迟的原因及延长的时间,获得区农业农村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延长竣工推迟时间。
第二十三条 验收资料。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竣工验收主要资料:验收申请文件(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设施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建设前中后图片对比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专项审核报告(财政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财务报账资料,如有特殊要求(如租金补助、种苗发放等)的项目,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租金补助清单、公示图片资料、种苗发放清单等项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清单必须有受益人签字、盖手印及真实的电话号码;如因特殊原因,项目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确需调整的,须提供变更申请和变更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验收组应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的总结汇报,听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受益群众等相关方面的意见;查阅项目工程档案资料、财务资料、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审核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等;看项目施工现场,核实或复测工程质量相关数据等,出具验收意见并签字,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验收组对农业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任务和自筹资金建设任务一并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总建设任务量(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单价折算确定任务量)85%及以上的通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总建设任务量85%(不含)以下的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报送规定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拨付资金以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建设任务量和履行相关程序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凡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实施单位,不得拨付资金;结余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根据国家、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原则的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委财务审计科牵头,各镇街和相关业务科站具体负责,按照各级每年确定的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农业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为项目申报主体代编代报项目实施方案,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农业项目立项及实施工作,在履行农业项目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竣工时间1个月,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区农业农村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不予验收,并将项目重新调整,2年内取消实施单位的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对已下达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实施的,不得进行当年其他项目及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对不按批复的方案(含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补助资金等,以后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申报;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及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出现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渝北农发〔2017〕5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渝北区农业项目变更实施申报表
2. 渝北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表
3. 渝北区农业项目竣工验收表
4. 渝北区农业专项资金报帐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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