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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6845J/2021-0015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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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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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石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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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7
渝北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渝北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文件精神,根据《渝北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试行)》(渝北司发〔2015〕27号)和《渝北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渝北司发〔2020〕5号)要求,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案件补贴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基于群众拥戴和信任,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案件补贴是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案件调解质量等,发放给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补贴经费,也是调动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一种奖励。
二、案件补贴经费来源
以上年度案件总数作为基数,按每件70元标准,作为次年案件补贴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每年发放的案件补贴金额以实际调解案件数为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可按不高于本办法补贴标准的2倍给予案件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调解案件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原则上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卷,资料完善,以案定补”的原则予以实施。对同一当事人多个诉求或者同一个案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群体性案件,调委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立卷,按照案件类别和补贴标准提请审核。
镇(街)、村(居)、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案件统一划分为“五类”标准,不同类别给予不同补贴,具体如下:
Ⅰ类案件(口头案件):包括物业、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合同、邻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口头案件纠纷;涉及当事人20人以下(含20人,下同)的同一口头案件纠纷。调解成功1件补贴30元。
Ⅱ类案件(简单纠纷):包括物业、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合同、邻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简单书面案件纠纷;赔偿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下同)的书面案件纠纷;涉及当事人20-50人的同一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1件补贴100元。
Ⅲ类案件(一般纠纷):包括物业、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合同、邻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一般书面案件纠纷;经村(居)调委会调解不成,申请镇(街)调委会调解的案件;其他各类经多次调解才调解成功的一般纠纷;赔偿金额50-100万元的书面案件纠纷;涉及当事人50-200人的同一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1件补贴150元。
Ⅳ类案件(重大纠纷):对社会稳定有影响的重大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其他重大书面案件纠纷;赔偿金额100-200万元的书面案件纠纷;涉及当事人200-500人的同一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1件补贴300-500元(含500元,下同)。
Ⅴ类案件(疑难纠纷):对社会稳定有影响的疑难纠纷,容易转化为重大刑事案件的疑难纠纷;赔偿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书面案件纠纷;涉及当事人500人以上的同一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1件补贴500-1200元。鉴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医疗纠纷原则上按Ⅴ类案件标准计算。
在渝北区备案的调委会调解渝北区域内的矛盾纠纷,适用渝北区案件补贴分类标准发放案件补贴;调解渝北区域外,主要涉及都市频道、人保财险调委会,法院委托和川渝合作等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论纠纷难易程度,原则上按照市级案件补贴标准每件30元给予补贴。案件补贴标准根据纠纷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案件补贴发放范围
各镇(街)、村(居)、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中经审查录入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且在渝北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可按审核通过的调解案件分类进行补贴。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五、案卷审核和补贴发放程序
(一)案卷录入及审核流程
各镇(街)、村(居)、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调解员每调解成功1件纠纷,及时将人民调解案卷严格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格式录入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及时提交审核,并登记台账。司法所对镇(街)、村(居)、物业纠纷调委会调解的案卷进行初审,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调委会自行初审,主要审核案件是否真实有效、分类是否符合要求、档案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等。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复审,并由区司法局核定案件补贴金额。
(二)案件补贴发放
1. 资料审核。案件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末,各镇(街)、村(居)、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根据平台录入的案件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汇总表、明细表,汇总本季度台账,各镇(街)、村(居)调委会提交司法所汇总,经司法所负责人和镇(街)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含物业调委会),原则上经调委会主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
2. 公示。区司法局审核案卷和核定案件补贴金额后,各调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调解员、纠纷类别、补贴发放金额等,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委会公示结果反馈至区司法局。
3. 发放。区司法局收到公示无异议结果后,将案件补贴直补到调解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调解员本人银行账户。
4. 归档。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做好案件补贴发放表、台账、公示记录的归档工作,有需要人民调解纸质案卷的调委会做好纸质案卷的归档工作。
六、案件补贴发放纪律
(一)各调委会、司法所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审核人民调解案卷。
(二)凡初审不严格、不认真的,责令调委会、司法所整改,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全区通报。
(三)凡虚报调解案件数,骗取、套取、冒领案件补贴经费等行为,除取消该案件补贴经费外,由调委会解聘该调解员,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发生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平均分配、吃请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调委会主任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规范人民调解电子卷宗
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试行)》和《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八、案件补贴标准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3月19日印发的《渝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补助发放管理办法(暂行)》(渝北司发﹝201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