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其他要求 |
1 |
领导信息,包括主管工作、个人简介、标准工作照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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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职能,包括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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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系我们,包括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邮编、政府网址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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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下属单位,包括驻镇单位简介、地址、联系方式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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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构设置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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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按年度公开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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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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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按年度公开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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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按年度公开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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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救助类政策法规文件、监督检查方式、救助信息公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老年人补贴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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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公示,包括补贴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发放情况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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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咨询服务,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 |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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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查询服务,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实体城所地址、热线电话、中国法网和重庆法网网址、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 |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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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包括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加大以案普法力度。充分利用典型案事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使典型案事件依法解决的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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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涉农补贴,包括政策依据、申请指南、补贴结果、监督渠道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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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文艺演出、展览、讲座通知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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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扶贫,包括贫困人口识别、贫困人口退出、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贷款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四、公开方式 (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
长期公开,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调整 |
区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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