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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709470739D/2024-0000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征地公告〔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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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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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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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龙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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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渝北府征地公告〔2024〕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建设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2日以渝府地〔2023〕845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玉峰山镇龙门村第21村民小组等2个镇4个村(社区)13个村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7.5031公顷,其中:农用地7.1072公顷、建设用地0.3715公顷、未利用地0.0244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建设。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玉峰山镇人民政府,龙兴镇人民政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