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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龙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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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8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转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市
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应急发〔2023〕68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遭受低温雨雪、风雹、洪涝、地质灾害等各类自然灾害,部分地区灾害损失严重,灾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面临困难。为扎实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强调要千方百计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汇报,袁家军书记要求加快推进洪涝灾害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和修复重建,确保受灾群众春节前搬入新居。各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落细工作责任,细化救助标准,锁定发放时限,强化资金监管,千方百计保障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确保不发生因灾致贫返贫,确保不发生触及社会底线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和信访稳定事件。
二、提前开展深入摸排,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各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以下简称《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本年度受灾实际,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广泛动员宣传,迅速开展摸排,深入了解需求,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并分级分类建立需救助人员名单。要及时将因灾遭遇临时生活困难等各类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全面掌握需救助人数、资金等需求,确保应救尽救。各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聚焦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需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核定等工作;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工作督导,对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审核。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2023年10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冬春生活需救助总体情况,并同步上传《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统计表》(见附件1),明确需救助人员基本信息,其中银行卡卡号留存区县备查。
三、持续加大支持力度,迅速下拨救助资金
各区县要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落实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切实强化本级款物保障力度,对本年度受灾严重地区、高寒寒冷地区等,可根据实际救助需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合理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自筹救助资金,按程序迅速安排,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冬春救助资金务必由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并注明“冬春救助”字样。要按照《规范》明确的相关程序要求,统筹做好人员情况公示、救助款物发放等工作,对于本年度冬春救助资金量大、救助任务重、工作基础薄弱的乡镇,提前了解工作存在的难点堵点,点对点开展指导帮助,在规定程序内尽量简化工作流程,优化工作措施,确保救助时效。本区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2023年10月10日前向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资金申请请示(采用财政文号、附救助情况评估报告),请示内容应包括本区县需救助人员数量、今年总体灾情、上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本级救灾应急和冬春资金投入以及其他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其中,需救助人员数据等应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台账数据一致。
四、细化完善救助标准,提升救助精细化水平
各区县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对已确定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要在前期摸排划分确定各类需救助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救助标准,明确分类救助措施,对受灾困难群众针对性进行分档救助,切实提升救助精细化水平。今年,市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要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规定,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商财政部门结合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本年度受灾情况、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出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救助标准。要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
五、全面加强审核把关,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各区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需救助人员台账,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综合运用台账抽查、电话核验、逻辑校核等方式,重点对区县上报的需救助人员台账进行评估、审核及把关。上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各区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加快资金下拨进度,确保资金直达基层,并在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坚决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市级建立冬春救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调度通报冬春资金等下拨发放情况,对重灾地区或工作进度较慢地区,派出工作组实地督导。要切实加强对冬春救助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按要求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并同步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统计表》(见附件2)。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检查,严肃冬春救助款物管理使用纪律。
六、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科学做好绩效评价
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及时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等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作,主动提供本地区冬春救助工作素材,加强一线采访报道,广泛宣传救助成效,提升冬春救助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展现党和政府关心关怀受灾群众的良好形象。要科学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按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确保冬春救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区县冬春救助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统计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统计表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
表号 |
应急统表10 |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自治州、盟) 县(市、区、旗)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0〕19号 | ||||||||||||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有效期至 |
|||||||||||||
序号 |
行政区划 |
家庭情况 |
受灾情况 |
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 ||||||||||
省 (区、市) |
地市 |
县 |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户主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户主联系方式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一卡(折)通账号 |
灾种 |
需救助人口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人 |
说明:“家庭类型”分为:倒房重建户、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
附件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
表号 |
应急统表10 |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自治州、盟) 县(市、区、旗)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0〕19号 | |||||||||||||||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
有效期至 |
||||||||||||||||
序号 |
行政区划 |
家庭情况 |
受灾情况 |
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 |||||||||||||
省 (区、市) |
地市 |
县 |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户主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户主联系方式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家庭 住址 |
一卡(折)通账号 |
灾种 |
已救助人口 |
已发放救助款 |
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 |
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人 |
元 |
元 |
—— |
说明:“家庭类型”分为:倒房重建户、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