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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两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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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两路街文〔2023〕5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办公室(站、所、中心、大队),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分类分级………………………………………………………5

1.4适用范围………………………………………………………6

1.5预案体系………………………………………………………6

1.6工作原则………………………………………………………7

2组织体系…………………………………………………………7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7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8

2.3现场指挥部…………………………………………………… 9

2.4应急专家组………………………………………………… 10

2.5部门应急机构……………………………………………… 10

2.6社区应急机构…………………………………………………10

2.7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11

2.8应急志愿者……………………………………………………11

3预防、监测与预警………………………………………………11

3.1预防………………………………………………………… 11

3.2监测………………………………………………………… 12

3.3预警…………………………………………………………12

4应急响应…………………………………………………………15

4.1信息报告…………………………………………………… 15

4.2先期处置…………………………………………………… 16

4.3响应分级…………………………………………………… 16

4.4指挥协调………………………………………………………17

4.5应急联动………………………………………………………18

4.6处置措施………………………………………………………18

4.7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19

4.8应急结束………………………………………………………20

5恢复与重建………………………………………………………20

5.1善后处置…………………………………………………… 20

5.2社会救助………………………………………………………21

5.3保险理赔………………………………………………………22

5.4调查与评估……………………………………………………22

6应急保障…………………………………………………………22

6.1应急队伍保障…………………………………………………22

6.2资金保障………………………………………………………23

6.3物资保障……………………………………………………23

6.4治安秩序保障…………………………………………………24

6.5公共设施保障…………………………………………………24

6.6气象服务保障…………………………………………………25

6.7科技支撑……………………………………………………25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25

7.1宣传教育………………………………………………………25

7.2应急培训………………………………………………………25

7.3应急演练………………………………………………………26

8附则………………………………………………………………26

8.1责任与奖惩………………………………………………26

8.2预案管理………………………………………………………27

8.3预案制定与解释………………………………………………27

8.4发布实施………………………………………………………27

9附录………………………………………………………………27

9.1两路街道应急组织体系………………………………………28

9.2应急处置程序图………………………………………………29

9.3两路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机制,提高我街道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渝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重庆市渝北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自然灾害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街道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分为以下4大类共12小类: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危岩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按照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3.2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我街道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特点,我街道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为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文化旅游、城市运行、消防、特种设备和工商贸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两路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两路街道行政区域内(不含江北机场范围),须由本街道负责处置,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我街道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1.5预案体系

1.5.1本预案是两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置各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行动纲领,对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2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是针对我街道各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单项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批准,以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街道应急办备案。

1.5.3 村社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村社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区级、街道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的本辖区、本单位的单项应急预案,分别报镇街和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5.4风险源(隐患点)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针对各自负责管理的风险源(隐患点)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报街道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抢险先救人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6.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完善街道安委会、街道减灾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社区先期处置的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1.6.3快速反应,提高效率。建立完善统一调度、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实现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整合,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和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减灾委)统一领导全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应对工作。

2.1.2街道安委会职责:研究并推动落实全街道安全生产重大举措,协调指导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街道减灾委的职责:研究制定全街道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全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及督导检查,指导全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区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街道安委办和街道减灾办职责:街道安委会、街道减灾委办公室(简称街道安委办、街道减灾办)设在街道应急办,负责街道安委会和街道减灾委日常工作。

2.2.2街道安委会下设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文化旅游、城市运行、消防、特种设备、工贸等8个安全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具体推进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按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实施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指挥。

2.2.3街道减灾委下设街道应急总指挥部和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街道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负责具体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

(1)街道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街道减灾委决策部署,统筹协调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街道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街道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督导建立全街道森林防灭火责任制,指导街道森林防灭火队伍组建,组织编制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3)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全街道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参与拟订全街道防汛抗旱工作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规划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街道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街道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启动街道级突发地质灾害和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5)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筹组织全街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统一指挥全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2.3.1 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安委会、街道减灾委成立街道现场指挥部,由街道安委会、街道减灾委主任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涉事行业部门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新闻舆情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由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牵头成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统一指挥调度,街道现场指挥部在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安委办或区减灾办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政府协调处置。

2.4应急专家组

街道安委会和街道减灾委聘请经验丰富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我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发生发展趋势研究、应对措施、现场处置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我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部门应急机构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本系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开展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社区开展一般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社区应急机构

各社区要明确社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2.7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街道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相应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建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演练。

2.8应急志愿者

街道应急办、团工委配合区应急局、团区委,建立健全我街道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引导、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3.1.1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登记工作,制定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实行风险点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

3.1.2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应对措施挂牌督办。

3.1.3街道安委办和街道减灾办负责建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应急专家召开形势分析会,研究分析各类灾害事故发展趋势,提出相关预防和应对工作措施。

3.2监测

3.2.1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对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

3.2.2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交汇共享。

3.2.3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相关监测信息,及时报街道安委办和街道减灾办,。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按照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3.2预警发布

(1)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同时报区应急局备案。

(2)街道应急办要加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建立面向基层的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受传递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大众。

(3)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大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预警响应

(1)发布本区域内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灾害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①街道工作站按照职责范围对预警信息进行转发,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上报处置情况;

②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急专家等随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级别等;

③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大众发布可能受到的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④视情况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⑤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2)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本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后,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立即转发预警信息,街道各有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灾害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当确定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获悉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事发地社区、街道有关行业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安委办或区减灾办报告。

4.1.2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社区要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街道值班室,街道值班室要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安委办或区减灾办。一般灾害事故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灾害事故信息不得超过30分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

4.1.3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处置结束。

4.1.4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具体地点、事件经过、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4.1.5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报告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4.1.6信息安全。信息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4.1.8街道各社区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提供便利。

4.2先期处置

4.2.1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4.2.2各社区及其他组织按照街道工作部署,组织当地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街道安委会、减灾委应在知晓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向社会大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安委办或区减灾办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各级各部门处置能力,本街道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Ⅰ级响应:本街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决定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本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决定启动重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发生跨区域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本区发生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调度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增援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4.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本街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安委会或减灾委决定启动较大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响应;事发地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区政府调度区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增援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4.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街道安委会或减灾委、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决定启动一般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响应;事发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个别区级部门增援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4.4指挥协调

4.4.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响应;街道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成立街道现场指挥部并组建相关工作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4.4.2 一般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由街道安委会或减灾委、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Ⅳ级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联动

当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街道处置范围,需要相关街道或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置时,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会同我街道开展应急联动处置。

4.6处置措施

当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3)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向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管理、环境污染监测等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2)组织事发地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13)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7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

4.7.1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完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对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4.7.3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信息由市政府发布。一般、较大灾害事故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认为本次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无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可能性,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一般、较大灾害由区政府或区现场指挥部、区级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由市政府或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8.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大众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街道安委会或街道减灾委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5.1.1街道安委会会同区应急局会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5.1.2两路派出所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和受灾群众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1.3街道民社办配合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传染病等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受灾群众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事发地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5.1.4街道规建办、物管中心、经发办、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市政、电力、通信、供水、供气、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5街道经发办、财政办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5.1.6街道财政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救援资金使用跟踪审计。

5.1.7事发地社区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根据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方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政府救助。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社区、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相关涉危人员转移疏散,安置到指定场所,组织调拨救援物资,保障被转移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社会捐赠。灾害事故发生后,街道民社办配合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同时积极争取区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灾群众。

5.2.3 心理援助。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医院、心理咨询机构和社会工作机构的作用,针对受灾群众遭受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影响产生的恐惧、忧虑、痛苦、绝望等脆弱性心理,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和治疗。

5.3保险理赔

5.3.1相关单位组织保险机构及时介入,调查受灾群众参加保险的类别,并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5.4.1 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我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4.2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要对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区政府,一般不超过30天。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 建立“群众救援队伍。群众救援队伍主要以应急民兵、社会力量、基层干部为建制,承担事故灾害的先期处置和大规模应急救援的供给保障、外围服务等工作。

6.1.2建立专家队伍。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气象灾害等专家库建设,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6.2资金保障

6.2.1街道财政办、应急办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将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2.2发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时,街道应及时筹集应急资金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必要时,请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6.2.3处置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事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6.3物资保障

6.3.1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6.3.2通常情况下,各单位自行调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单位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统一调用应急物资时,由街道应急办统筹调用。

6.3.3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可以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6.4治安秩序保障

6.4.1两路派出所根据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警力、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确保灾区和事故现场秩序平稳。

6.4.2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社区和两路派出所要迅速在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4.3事发地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5公共设施保障

6.5.1街道各部门、各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

6.5.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6.7科技支撑

6.7.1各级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1.1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1.2街道有关部门、街道总工会、团工委、妇联以及其他群团、企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两路教管中心组织全区中小学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应急培训

7.2.1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纳入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针对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知识储备与实操能力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

7.2.2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以及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全体职工、学生、居民进行防灾自救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7.3应急演练

7.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2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1.1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2街道安委会定期对街道各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社区和部门(单位)对预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对在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反应急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街道纪工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8.2预案管理

8.2.1街道各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依据本预案制定。

8.2.2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社区、相关部门(单位)各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修订。

8.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应急办制定和解释。

8.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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