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塔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龙塔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强小区游泳池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塔街办发〔2013〕53号
各社区居委会,各物业服务企业(游泳池经营管理单位):
夏季高温天气即将来临,各住宅小区游泳池陆续开放。近年来,街道陆续发生小区游泳池溺水人员伤亡事件,为进一步加强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确保游泳爱好者的生命安全,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加强小区游泳池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小区内经营游泳池,必须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照)后方可进行营业。对无证照的小区游泳池应立即停止经营,补办相关证(照)才能营业。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是受业主大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必须把小区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落实,督促游泳池经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三、各游泳池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制定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经营期间要开展救生应急演练;在游泳池周边和深水区、浅水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员,配置必要的救生器材,对未成年人进入须有成人陪同和不适宜游泳的人群等情况要在游泳池入口处进行张贴公示。
四、救生员须取得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不得用保安代替。物业公司及游泳池经营管理单位要经常督促救生员履行职责,按规定上岗巡岗,不得擅离职守,确保游泳者生命安全。
五、游泳池非营业时间应进行封闭管理;用栅栏进行防护的,栅栏应足够高以防止外来人员攀爬进入,对有安全隐患的栅栏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六、街道物业科、安监办及各社区居委会将不定期对各游泳池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游泳池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必须立即开展游泳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街道物业科和安监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营业;若发生安全事故,街道将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