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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8309200X0/2021-00184
- [ 发文字号 ]
- 宝圣湖街办发〔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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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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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宝圣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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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21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社区,各办、所、站、中心、大队,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宝圣湖街道《2021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宝圣湖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要求,为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扎实有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安”为抓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监管执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强力推进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向法治化、制度化方面发展,为辖区居民提供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街道各办、所、站、中心、大队要严格落实“三必须”的主管职责,各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认真开展加油站、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建筑、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特种设备、工商贸等重点行业的综合检查,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实现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的目标,深化安全排查网格化,隐患整改清单化,闭环管理制度化,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三、主要任务
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深化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以加油站、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职业卫生、建筑、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特种设备、工商贸等行业领域为执法重点,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采取重点监督检查、一般监督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性处罚,提高安全生产事前、事中监管能力。
(一)强化行业监管执法,重点企业全覆盖。2021年辖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行业全覆盖。加油站、职业卫生、烟花爆竹:每月对加油站监督检查全覆盖,街道对职业卫生企业监管执法全年全覆盖,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禁燃执法全覆盖;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年检查全覆盖;工商贸企业、特种设备:全年对规模以下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建筑、地质灾害:全年对建筑、地质灾害监督检查全覆盖;物业公司、交通运输:全年对物业公司(小区)、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学校、医院:每年对学校、医院监督检查全覆盖;文化娱乐场所:全年对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检查全覆盖。消防、应急救援:各“一岗双责”部门全年对各自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及企业应急救援工作落实监督检查。
(二)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强化重点专项检查。在直管行业企业监管执法全覆盖的基础上,街道将加强对辖区重点企业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危化方面重点突出加油站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在重点时段对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专项督查检查。职业卫生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等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等原则筛选监督检查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对使用高毒物品、机械制造与加工等行业实施重点专项检查。
(三)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实施综合监督检查。在开展综合、项目、应急等督查工作方面,将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具体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聘请专家实施综合性、全面性的督查检查。职业卫生方面将强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检查,对直管的行业领域,与相关部门一并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工业行业,积极配合民社办,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纳入到工业安全生产检查中。消防领域方面将联合区消防支队、宝圣湖派出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打击重大非法违法行为。
(四)推进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以现场监督检查和资料检查示范为主要培训手段,深入推进科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设,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流程,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岗双责”责任。
四、督查人员
截止计划印发之日,街道“一岗双责”办、所、站、中心、大队在岗在册人数总共23人(其中:应急办3人,经发办3人,规建办4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4人,民社办5人,社区文化服务中心2人,社区事务服务中心2人),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3人×0.8=19人。
五、督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23人×251天×0.8=4618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4618天)-其他执法工作日(1610天)-非行政执法工作日(2070天)=938天
(三)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共1610天
1.是指实施本级和上级委托的行政许可;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4.组织参与各社区,各办、所、站、中心、大队上级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5.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6.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9.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所占用的工作日。
(四)非监督检查工作日共2070天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工作事务;
3.病假、事假;
4.检查指导其他办、所、站、中心、大队,社区安全监管工作;
5.协调落实驻辖区单位、社区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6.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7.参加党群活动。
六、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1.每家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首查和复查各1次、每次2名行政执法人员,即每检查1家需要4个工作日,因此,全年应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数量总计235家,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实际纳入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总计378家(可以包括对同一家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多次监督检查)。其中,重点监督检查262家企业,一般监督检查116家企业。
2.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纳入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象,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一般监督检查。
3.联合执法检查是指由2个以上单位参与的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由检查单位各自下达,监督检查对象采取计划安排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1)第一季度(共84家)
重点监督检查(54家):应急办9家;经发办4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6家;民社办14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9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一般监督检查(30家):应急办3家;经发办3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3家;民社办5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4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2)第二季度(共87家)
重点监督检查(55家):应急办12家;经发办5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8家;民社办14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4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一般监督检查(32家):应急办3家;经发办3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3家;民社办5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6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3)第三季度(108家)
重点监督检查(76家):应急办11家;经发办6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7家;民社办24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16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一般监督检查(32家):应急办4家;经发办3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4家;民社办4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5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4)第四季度(共99家)
重点监督检查(65家):应急办12家;经发办5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7家;民社办16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13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一般监督检查(34家):应急办6家;经发办3家;规建办9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4家;民社办5家;社区文化服务中心4家;社区事务服务中心3家。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工作要求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三部曲”工作方法和基本程序要求,突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一)编制检查方案
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时,根据监督检查任务分配时间表中拟定的每个月检查内容,每月26日前编制出具体现场检查方案。在进行现场检查前5个工作日采用公告被检查单位名单的形式,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力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查自改,更好地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格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整改。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拒不执行依法做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时,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使用《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检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冒险作业,以及违章指挥,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增强执法实效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跟踪问效,闭环管理。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必须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逐一进行现场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额度上限处罚的同时,重新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报请上级主管予以关闭。对整改复查中新发现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整改复查,切实增强执法实效。
(四)严格督导问责
要认真履行督促督导职能,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干部职工的警示约谈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干部职工在安全监管中出现的以下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