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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504310643F/2022-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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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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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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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2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结合渝北区实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优惠购房事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32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96611878@qq.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48号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9月2日至9月8日。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审议,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优惠购房事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32号)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结合渝北区实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对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调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优惠购房事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32号)制定时所依据的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0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92号)已废止。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2.《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优惠购房事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