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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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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 2021-05-24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代区政府起草了《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9号(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7845039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日。
附件:1、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
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渝北区范围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体系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注册登记在渝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商标注册人地址在渝北区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的资助和奖励。第一专利权人注册登记在渝北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渝北区户籍的个人,注册登记均在渝北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申请专利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在商标专利资助奖励上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
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报类别
(一)政府质量奖类
1. 中国质量奖;
2. 重庆市市长质量奖;
3. 渝北区区长质量奖。
(二)标准化类
1. 制定标准;
2. 承担标准化工作;
3.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4.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三)认证认可类
1.检测检验机构
2.认证获证组织
(四)知识产权类
1.马德里商标;
2.中国驰名商标;
3.地理标志商标;
4.商标专利质押贷款;
5.国内发明专利;
6. 国外发明专利;
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8. 中国专利奖;
9.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10. 贯标认证企业;
11.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资助奖励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奖励
1.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 市长质量奖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 区长质量奖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标准化资助奖励
1.制定标准 支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7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参与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参与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社会团体牵头组织3个规模以上企业或6个企业(含1个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的团体标准,且组织实施1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和社会团体,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20%予以资助。
2.承担标准化工作 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90万元、60万元、50万元、35万元、35万元。
3.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5万元、10万元。(主管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主要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35万元、30万元。
上列四项标准化资助奖励,同一事项可获得多个资助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个资助或奖励。
第八条认证认可奖励
1.检测检验机构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重点产业、填补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A级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认证获证组织奖励对新获得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ISO9001、HACCP、ISO22000认证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1.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后,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
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4.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 对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物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给予企业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对商标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担保、保险、评估费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申请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在申报该项贴息时,已享受的贴息期予以扣除。
5.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对专利申请在渝北区内且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0.1万元。
6.国外发明专利 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按市知识产权局资助资金,给予1:1区级配套。
8.中国专利奖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
9.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10.贯标认证企业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10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1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渝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渝北区市场主体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含1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导航中心、运营平台等)认定的,按国家级或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资金配套。
2019年1月1日后的专利资助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2020年度商标资助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资助奖励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助奖励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曾因质量、环保、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申报资助奖励的专利、商标权利人在渝北区,在申报截止日前专利、商标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根据资助类别提供相应申请表(详见附件1-3)。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渝北区相关认定文件、通报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报标准化资助奖励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商标专利资助奖励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申报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申报表(附件4);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中文翻译文本;
(4)有翻译资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2.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材料
(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5);
(2)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5)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材料
(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5);
(2)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国际检索报告;中文翻译文本;
(4)有翻译资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6)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4.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
(1)渝北区商标专利质押货款贴息及相关费用资助申报表(附件6);
(2)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于质押的商标专利证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商标专利权质押合同、利息支付票据、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5.中国驰名商标
(1)渝北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表(附件7);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6. 地理标志商标
(1)渝北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表(附件7);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7. 中国专利奖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附件8);
(2)中国专利奖证书复印件、获奖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4)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8.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附件8);
(2)国家或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命名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9. 贯标认证企业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附件8);
(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10.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附件8);
(2)国家或重庆市的认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3)代理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汇总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捺指印)。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受理
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材料提供不齐全的;
4.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的;
5.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的;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五章 资助奖励的审核和兑付
第十四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五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六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北府办〔2018〕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质量奖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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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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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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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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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账户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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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账号 |
|||||||
申请项目名称 |
||||||||
申请理由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渝北区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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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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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单位账户名称(全称)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申请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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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可附页)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渝北区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
申请单位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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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单位账户名称(全称)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申请项目名称 |
||||||||
申请理由 |
(可附页)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申报表
申请人 |
||||||||
申请人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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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资助项目 |
||||||||
注册商标件数 |
(件) |
申请资助金额 (大写) |
||||||
申请人户名名称(全称)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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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注 册 证 明 基 本 情 况 | ||||||||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 |
类别 |
注册时间 | ||||
1 |
||||||||
2 |
||||||||
3 |
||||||||
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符合资助条件,同意资助。 审查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5
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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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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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专利权人性质 |
□企业 □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个人 □其它 | |||||||
申请资助项目 |
□国内授权发明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 |||||||
申请资助件数 |
(件) |
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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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名名称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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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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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专利资助明细表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时间 |
金额(万元)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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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 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符合资助条件,同意资助。 审查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6
渝北区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及相关费用资助申报表
申请人 |
||||||||||
申请人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资助项目 |
□商标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 | |||||||||
贷款金额 (万元) |
利息额度 (万元) |
贷款日期 |
贷款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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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 (万元) |
担保费 (万元) |
保险费 (万元) |
专利评估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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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大写:万元) |
审核资助金额 (大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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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名名称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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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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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资助明细表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时间 | ||||||
可续行 | ||||||||||
申请人承诺 (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符合资助条件,同意资助。 审查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7
渝北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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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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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负责人 |
||||||||||
经办人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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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项目 |
□ 驰名商标认定奖励 □ 地理标志注册奖励 | ||||||||||
认定(注册)商标 |
认定(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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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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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过区内商标奖励 |
□是 □否 | ||||||||||
户名名称 (全称) |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 | ||||||||||
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 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符合资助条件,同意资助。 审查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8
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单 位 |
|||||||||
奖励类别 |
□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贯标达标企业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
奖励名称 |
金额 (万元) |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年 月 日 | |||||||
获奖(认定)时间 |
文件名/号 |
||||||||
地 址 |
申报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开户名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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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
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 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符合资助条件,同意资助。 审查人: 年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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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 “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
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
我区于2011年出台了《重庆市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北府办发【2011】22号)。后在执行该《办法》时,陆续发现有需完善和与相关政策冲突的地方,所以我区又于2017年、2018年两次修订了该《办法》直至目前执行的《重庆市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北府办〔2018〕146号)。渝北区2016年还出台了《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
及奖励办法(试行)》(渝北府办发〔2016〕26号)。这两份文件的出台,为我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中起到了引领和助推作用,激发了企业自主创新热情,推进了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渝北区于2013年出台了《渝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并开展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为进一步树立标杆、弘扬先进,根据《中国质量奖评选办法》和《重庆是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区政府于2017年对《渝北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进行修订(渝北府发〔2017〕33号),2019年机构改革,成立了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并加挂知识产权局,将原属科技部门的专利管理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过有效期,《重庆市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部分条款与相关政策有冲突。为进一步巩固渝北区科技创新成果,打造知识产权强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理顺渝北区知识产权引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渝北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为打造创新生态圈,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创新52条”),对渝北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区标准化工作成绩近三年连续名列全市前列,至2020年5月“创新52条”有效期已满,需出台新政策作为延续。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新要求,在前期取得较好成效基础上,为了持续发挥标准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推进渝北区质量强区建设,亦需起草新的政策。
2018年以来,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实现质量认证数量合理增长、质量认证供给更加有效、质量认证质量整体提升、质量认证效用明显增强四大目标。“创新52条”及相关配套文件中也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四项奖励政策,为此,我们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重新提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获证组织的奖励政策。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6.《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发文时间:2015年6月12日)。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发文时间:2018年8月16日)。
8.《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发文时间:2008年4月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1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发文时间:2017年9月5日)
11. 《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发文时间:2018年10月28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1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15.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1.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区域范围: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
2.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际商标注册,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商标专利质押贷款。
3.专项资金奖励项目: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贯标认证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方式与标准。
4.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报受理的时间与方式。
5.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审核、审批和兑付的程序。
6.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