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
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建发〔2021〕145号
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我区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21〕2号)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2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项用于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对象为全区范围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创新发展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应有良好的资信,且不拖欠应缴国家的税费和民工工资。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的建筑业企业和创新发展项目,并对列入补助资金支持的建筑业企业和创新发展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申请
第六条 对区属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给予总额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金补助。
企业申请该项补助资金时,应填写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1),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与区统计局对接,核实产值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新升级的区属特级建筑企业、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限住建部颁发资质),取得相应资质1年后给予总额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对增项资质升级为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的区属企业,取得相应资质1年后给予总额100万元资金补助。
企业申请该项补助资金时,应填写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新旧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凡企业独立承包区内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凡企业独立承包区内工程获得“钢结构金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补助。
企业申请该项补助资金时,应填写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对区内获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称号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享受市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建筑面积追加补助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对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在市级补助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追加补助15元/平方米和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对同时获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称号和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只享受绿色建筑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DBJ50/T-066-2014)、“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称号(DBJ50/T-039-2018或DBJ50/T-039-2020)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GB/T50378-2019或DBJ50/T-066-2020)”后一次性拨付。
企业申请该项补助资金时,应填写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21〕2号)收集享受扶持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编制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最终审定情况兑现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拨付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 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城乡建〔2016〕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
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申 请 时 间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制
年 月
说 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报、A4纸打印,一式二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申请书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表中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申报单位名称 |
| ||||
申报单位地址 |
|
邮编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账户名称 |
|
开户行 |
| ||
账号 |
| ||||
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万元(大写:)。 | |||||
申请补助资金事由
| |||||
申报单位申请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建管科意见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
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申请书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绿色建筑)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申 请 时 间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制
年 月
说 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报、A4纸打印,一式二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
3.申请书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表中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盖章): | ||||||||
申请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账户名称 |
|
开户行 |
| |||||
账号 |
|
申请资金(万元) |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名称 |
| |||||||
2、项目地址 |
| |||||||
3、用地面积:m2 |
竣工标识建筑总面积:m2 | |||||||
4、补助类别:□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绿色建筑二星级(金级) | ||||||||
5、建筑类型 |
□低层 □多层 □高层 □混合 | |||||||
6、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7、装配率 |
全装修:□是,□否,全装修比例: | |||||||
8、总投资(万元) |
|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总增量成本(元/㎡) |
| |||||
9、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执行标准 |
| |||||||
10、是否符合国家、本市程序和管理规定 |
□是 □否 | |||||||
11、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 |
□是 □否 | |||||||
12、是否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
□是 □否 | |||||||
13、设计单位 |
|
传真 |
| |||||
通讯地址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14、施工单位 |
|
传真 |
|
|
| |||
通讯地址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15、物业单位 |
|
传真 |
| |||||
通讯地址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16、咨询单位 |
|
传真 |
|
|
| |||
通讯地址 |
|
|
|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三、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 ||||||||
1、项目竣工评价专家评审意见;2、市住建委授予“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称号或“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的批文;3、市财政返税和资金补助等证明材料。 | ||||||||
四、申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五、审查意见 | ||||||||
建管科意见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