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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3-0033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征〔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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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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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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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征收中心、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组。
五、征收签约期限: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2月19日,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渝北区翠湖路140号
(二)现场办公电话:67825521
(三)现场办公时间:9:00—18:00
特此公告。
附件: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民法典》;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办发〔2022〕26号);
(六)《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
(七)国家和重庆市、渝北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户数
(一)征收范围: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总面积约1.1万平方米(以实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建筑面积累计为准),包括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未经权属登记建筑面积约0.04万平方米。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产权户5户,均为非住宅。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受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征收中心和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组承担征收实施工作。
(二)评估机构:经依法确定,重庆华联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该征收项目的价值评估工作。
四、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2月19日,共计60天。
五、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办法及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为准。征收个人房产的,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一个产权户(含共有产权)。
(二)房屋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其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等值交换、公开房源、先签先选”的原则,由先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在同等价值的安置房源中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住宅用途的房屋只能选择住宅安置房,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只能选择住宅或非住宅安置房中的一种。
(三)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房屋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建筑面积总和部分,由评估机构按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规划容积率等确定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大于1(含等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予公示(附件1)。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和整体评估报告为准。
(三)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分别位于仙桃街道同茂大道48号(同茂大厦)和仙桃街道同茂大道56号(渝北展览馆),均为现房(附件2)。
八、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30元、生产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40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依本标准按一次计算,选择非住宅产权调换安置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依本标准按两次计算。
(二)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20天签约按60天给予全额奖励,第20天以后签约的据实结算提前签约奖励费。
(三)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以产权户为单位,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引导奖励费。
(四)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按约搬迁的,按30000元每户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五)以上奖励费用计算期限按照60天计算。奖励计算涉及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含经认定视为合法的建筑)为基础进行计算。
(六)凡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签约和未按约搬迁的,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九、装修残值及附属设施、设施设备的处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非固定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装饰物、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项目征收工作组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协商并予适当补偿,装饰装修协商补偿标准为:初装0-300元/平方米、中装300-400元/平方米、精装400-500元/平方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安装的附属设施以缴费“户”为单位补偿:
1. 被征收房屋水、电、气等设施现行安装收费标准如下:独立水表600元/户,非独立水表100元/个;独立电表600元/户,非独立电表200元/个;独立住宅天然气表3500元/户;非独立天然气表400元/个;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空调装拆费300元/个;热水器装拆费200元/个。
2. 动力电表1000元/千伏安、非住宅天然气900元/立方。
3. 如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安装收费依据高于前述标准的,按相关收费依据进行补偿。
4. 选择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时原有的水、电设施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除水、电以外的动力电、天然气等设施均按上述进行补偿。
(三)征收补偿涉及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对丧失使用价值的设施设备,补偿后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处置。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十、争议解决途径与方式
(一)评估价值异议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向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同时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规定时间内可申请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申请复核或鉴定的结果与分户评估报告不一致的,以复核或鉴定的结果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争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签约并按约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 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分户评估报告;
4. 残值评估报告(残值计算表确认书);
5. 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等附属设施安装或缴费发票及相关设施证明材料;
6. 房屋相关认定及处理结果;
7. 产权人死亡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8.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要件—签订协议—按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按协议领取剩余费用及相关奖励、补助。
2. 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并结清房屋差价—腾空交房—领取相关奖励及补助—办理入住手续(或过渡)。
十二、其他
(一)征收涉及住房保障、困难补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以及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二)征收设定抵押或查封的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及房屋相关权利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物或查封物,或者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三)本方案仅适用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渝北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四)本方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评估价格表
2. 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产权调换房源明细表
附件1
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表(非住宅)
序号 |
用途 |
年代 |
结构 |
其他 |
使用权类型 |
建筑面积单价(元/平方米) |
1 |
商业 |
90年代 |
钢混/混合 |
6米以下 |
出让 |
38980 |
2 |
非住宅(办公及配套用房) |
90年代 |
混合/砖混 |
6米以下 |
出让 |
15310 |
3 |
其他用房(机关团体用地) |
90年代 |
混合/砖混 |
6米以下 |
划拨 |
9200 |
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产权调换房源评估价格表(非住宅)
序号 |
名称 |
年代 |
结构 |
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建筑面积单价(元/平方米)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10年代 |
混合 |
行政办公 |
划拨 |
7390 |
2 |
档案馆综合楼 |
10年代 |
混合 |
行政办公 |
划拨 |
7390 |
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被产权调换房源评估价格表(车位)
序号 |
名称 |
年代 |
结构 |
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价值(元/个)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10年代 |
混合 |
车位 |
划拨 |
99600 |
2 |
档案馆综合楼 |
10年代 |
混合 |
车位 |
划拨 |
99600 |
附件2
轨道15号线绣湖路房屋征收及停车场建设项目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明细表(非住宅)
幢号 |
楼层 |
房号 |
套内 |
分摊 |
分摊 |
建筑 |
同户 |
面积 |
系数 |
面积 |
面积 |
型数 |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 |
1 |
29.7 |
2.0466 |
60.78 |
90.48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 |
16 |
18.9 |
2.0466 |
38.68 |
57.58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 |
2 |
16.5 |
2.0466 |
33.77 |
50.27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 |
3 |
15.68 |
2.0466 |
32.08 |
47.76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 |
4 |
15.68 |
2.0466 |
32.08 |
47.76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 |
5 |
23.1 |
2.0466 |
47.28 |
70.38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6 |
1 |
307.12 |
0.7781 |
238.96 |
546.08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6 |
2 |
53.24 |
0.7781 |
41.42 |
94.66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6 |
3 |
33.81 |
0.7781 |
26.31 |
60.12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6 |
4 |
36.75 |
0.7781 |
28.59 |
65.34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9 |
办公1 |
966.16 |
0.2706 |
261.43 |
1227.59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20 |
办公1 |
966.16 |
0.2706 |
261.43 |
1227.59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4 |
办公1 |
598.28 |
0.2706 |
161.89 |
760.17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7 |
办公1 |
1151.84 |
0.2706 |
311.68 |
1463.52 |
1 |
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期) |
第18 |
办公1 |
1151.84 |
0.2706 |
311.68 |
1463.52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1 |
566.41 |
0.6803 |
385.32 |
951.73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10 |
35.28 |
0.6803 |
24 |
59.28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11 |
53.34 |
0.6803 |
36.29 |
89.63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 |
70.56 |
0.6803 |
48 |
118.56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0 |
118.05 |
0.6803 |
80.31 |
198.36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1 |
182.2 |
0.6803 |
123.95 |
306.15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2 |
177.06 |
0.6803 |
120.45 |
297.51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3 |
88.04 |
0.6803 |
59.89 |
147.93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4 |
23.56 |
0.6803 |
16.03 |
39.59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5 |
19.84 |
0.6803 |
13.5 |
33.3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6 |
19.84 |
0.6803 |
13.5 |
33.3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7 |
19.84 |
0.6803 |
13.5 |
33.3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8 |
19.84 |
0.6803 |
13.5 |
33.3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29 |
19.84 |
0.6803 |
13.5 |
33.3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3 |
37.22 |
0.6803 |
25.32 |
62.5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30 |
19.84 |
0.6803 |
13.5 |
33.3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31 |
19.84 |
0.6803 |
13.5 |
33.3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4 |
72.4 |
0.6803 |
49.25 |
121.65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5 |
45.38 |
0.6803 |
30.87 |
76.25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6 |
35.26 |
0.6803 |
23.98 |
59.24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7 |
42.42 |
0.6803 |
28.86 |
71.28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8 |
52.92 |
0.6803 |
36 |
88.92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办公9 |
35.7 |
0.6803 |
24.29 |
59.99 |
1 |
档案馆综合楼 |
第2 |
餐厅1 |
207.7 |
0.6803 |
141.29 |
348.99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