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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1-0025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府征〔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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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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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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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6-1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的公告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渝北区房屋征收中心、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组。
五、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4日,共计1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方式。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渝北区双龙大道185号
(二)现场办公电话:67160569
(三)现场办公时间:9:00—18:00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及户数
(一)征收范围: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总面积约20.53万平方米(以实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建筑面积累计为准),包括具有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具有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8万平方米(全部为非住宅);未经权属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约0.73万平方米。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产权户10户。
二、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4日,共计10天。本项目的奖励期限按照60天计算。
三、征收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补偿对象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征收中心和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工作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征收项目评估工作由产权户按照法定程序选定的重庆华联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五、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五)国家和重庆市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1. 对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公开;
2.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开;
3. 对征收补偿结果进行公开。
(二)遵循公平补偿、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七、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及产权户的确定办法
1.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以权属档案资料记载为准。
2. 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工作组认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3. 房屋产权户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权属证书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放弃产权调换方式,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办理。
(四)征收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房地产,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其总用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评估机构按土地原性质、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价值。相关奖励、补助费用以房地产评估价值和土地面积超出建筑面积部分单独评估价值的总和为基础进行计算。
建筑容积率高于1(含等于1)的房地产,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价格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予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和整体评估报告为准。
九、征收奖励和补助费额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30元、生产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40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依本标准按一次计算。
(二)提前签约奖励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20元给予全额提前签约奖励费,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补助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房屋和容积率小于1的土地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四)提前搬迁特别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搬迁的,按房屋和容积率小于1的土地总评估价值的6%给予提前搬迁特别奖励,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装饰装修残值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处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非固定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装饰物、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装饰装修协商补偿标准为:初装200—300元/平方米、中装300—400元/平方米、精装400—500元/平方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1. 独立水表850元/户,非独立水表100元/个;独立电表700元/户,非独立电表200元/个;独立住宅天然气表2500元/户,非独立天然气表400元/个;空调装拆费:300元/个,热水器装拆费:200元/个。
2. 动力电表1000元/千伏安、非住宅天然气900元/立方。
3. 如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安装收费依据高于前述标准的,按相关收费依据进行补偿。
(三)征收补偿涉及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净值进行补偿,其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十一、争议解决途径与方式
(一)评估价值异议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向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同时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规定时间内可申请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申请复核或鉴定的结果与分户评估报告不一致的,以复核或鉴定的结果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争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签约并按约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 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分户评估报告;
4. 残值评估报告(残值计算表确认书);
5. 水表、电表、天然气表安装或缴费发票及相关设施证明材料;
6. 房屋相关认定及处理结果;
7. 产权人死亡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8.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相关奖励及补助。
十三、其他
(一)征收涉及住房保障、困难补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以及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二)征收设定抵押或查封的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及房屋相关权利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物或查封物,或者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重庆银翔集团空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四)本方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