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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5-00049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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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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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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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5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建立渝北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4〕17号)、《渝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北府办〔2020〕7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配租等管理机制,现将建立渝北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条件及相关要求
必须先申请进入渝北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才能进行区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在渝北区实际居住的本区城镇居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城镇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
(二)一般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渝北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渝北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渝北区营业执照或在渝北区领取养老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在渝北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收入符合以下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3.在主城区无城镇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二、申请进入轮候库流程
(一)申请方式。可以个人或家庭方式线下申请,以个人方式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以家庭方式申请的,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或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申请流程。
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流程。申请人在属地居委会提交资料,由居委会初审,镇街复审并公示后,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获得保障资格,纳入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2. 一般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流程。申请人在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合格并公示后获得保障资格,纳入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渝北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渝北区仙桃街道学盛一路10号附5号。
(三)申请材料。
1.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簿户主页、分页、增减页(复印件);
3. 家庭成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 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低保证提供近期复印件,低收入证明提供镇(街道)核查情况证明原件、区民政局核查中心出具的家庭经济核查报告原件);
5. 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可提供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或区民政局核查中心出具的家庭经济核查报告涉及住房情况证明)。
三、轮候库机制
(一)轮候资格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取得轮候资格,纳入区级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轮候库管理。轮候库建立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加强轮候库日常管理,实行常态化审核机制,进入轮候库的申购人应每年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维护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四、退出管理
定期对轮候对象开展核查,组织相关部门对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轮候,发现存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区住房保障中心应立即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告知政策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3月25日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67173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