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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4-0013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4]第2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4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建罚[2024]第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74501465P

法人

法定代表人

刘炜

自然人

姓名

马建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北)建罚[2024]第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渝北区食品城大道承建的“东湖峯璟”小区(工程规模约2.9万平方米;合同造价5600万元)涉嫌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主要证据有:1、被处罚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现场照片(4张);5、施工总承包合同(1份)。

处罚依据

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罚类别

1、责令停工;2、罚款


处罚金额

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处罚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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