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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74372Q/2022-00006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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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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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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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1-27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7
四川鸿达游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公示
2021年10月25日15时10分许,在渝北区回兴街道辖区圣名游乐城玻璃水滑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回兴街道办事处、回兴派出所等单位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四川鸿达游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目前,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已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向社会公示: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在安装完下部滑道玻璃后,未对玻璃滑道上部没有铺设玻璃形成的洞口设置临边栏杆和水平防护,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1.1,导致事故发生,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冒险作业。罗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玻璃水滑道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时,由于作业现场未搭建安全施工平台和安全通道,罗某某未持有高处作业从业资格证,到高处测量的过程中,未对作业场所进行有效辨识,沿未完工的滑道冒险通行,导致事故发生。
3. 违章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和某某作为项目施工方,在无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工程,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施工未制定玻璃水滑道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1;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人员实施风险较大的钢结构施工作业,在超过2米的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搭建安全施工平台和安全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且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2和3.0.11第2条、第3条;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从业资格证的工人从事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章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违规发包。四川鸿达游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需要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玻璃水滑道建设项目发包给无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个人。
2. 隐患排查不到位。四川鸿达游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玻璃水滑道项目的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项目未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在超过2米的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搭建安全施工平台、安全通道的安全隐患,以及在安装完下部滑道玻璃后,对玻璃滑道上部未铺设玻璃形成的洞口处未设置临边栏杆、水平防护等安全设施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处理情况
对四川鸿达游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伍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四川鸿达游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鸿达游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玻璃水滑道项目的负责人兼安全负责人丁某某处以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该玻璃水滑道项目的施工方和某某移送公司法关处理。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应急罚〔2021〕19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应急罚〔2021〕19-1号
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应急罚〔2021〕19-2号
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应急罚〔2021〕19号.png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应急罚〔2021〕19-1号.png
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应急罚〔2021〕19-2号.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