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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74372Q/2021-00195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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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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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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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3
重庆精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公示
2021年8月17日17时许,渝北区龙兴镇辖区的“龙兴镇场镇改造提升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渝北区应急局、区住建委、龙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委托,成立了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龙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参加的重庆精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目前,该起事故已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向社会公示: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徐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辨识,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不慎踩空从7楼顶楼的采光井坠落至2楼平台,造成事故。
2. 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重庆精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采光井形成的“洞口”处搭设临边及水平防护,只简单的搭设了3块竹跳板,导致工人徐某某从该采光井踩空坠落至2楼平台,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庆精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光井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精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1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处理情况
对重庆精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重庆精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处以罚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