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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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比例和进一步做好资助参保等工作的通知

渝北民〔2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大“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力度,扎实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关于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救助比例

对重点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简称困境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从75%提高到80%。

二、切实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具体病种以重庆市民政局发布为准)。

三、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

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仍然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渝北府发〔2016〕19号)的规定执行。

(二)资助参保时间

资助参保的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对当年7月以后新纳入的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加下一年的参保。将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不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资助参保。时间从上年9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该阶段资助为批量办理,凡是在上年年底前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对象都要在集中资助参保时间内完成;

第二阶段:分散资助参保。时间从当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该阶段资助参保主要办理新增对象、遗漏对象资助参保,更正个人错误信息等。

(三)资助参保操作流程

1、集中资助参保流程

每年参保工作正式启动后,各镇街社保所完善资助参保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按照区民政局的要求,各镇(街)社会事务办(科)将符合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报送区民政局,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导入资助参保窗口,每天晚上12时自动同步到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集中参保主要对象数据,以上步骤简称为导入同步。

对导入同步出现身份证信息等错误的数据,由区民政局及时将错误信息返回镇街核实准确后,再次导入同步。

各社保所对资助参保对象进行参保或续保申报,其个人不缴费金额与当年资助参保金额相同,为资助参保成功。未导入同步之前,资助参保人员一律不能作参保或续保申报,否则不能导入同步。

2、分散资助参保流程。对个人未自行缴费参保的资助参保对象,按照集中资助参保流程办理;对个人已提前缴纳参保费用的资助参保对象,通过手工补录方式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便于资助参保数据统计汇总。

(四)资助参保资金的拨付

1、集中资助参保结束后,区人力社保局将实际资助参保人数及金额反馈到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区财政局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分别在当年的1月、7月直接划拨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2、分散资助参保阶段个人已提前缴费的资助费用,每年7月份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通过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到资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助困难大学生参保

(一)资助范围

在本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属于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享受国家助学金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资助。

(二)资助操作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高校申请参保。市外低保大学生提供加盖原籍乡镇街等同级政府机构公章的低保证复印件,市内低保大学生申请后,由学校统一到区民政局核对申请人低保身份信息;农村五保大学生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农村五保证复印件;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提供已批准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复印件。

2、审核参保。 各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只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并录入汇总资助参保困难大学生人员信息,报区人社局。

(三)资助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将医保系统内实际资助参保的困难大学生数据和所需参保费用汇总,提供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认定后,区财政局通过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五、资助职工医保困难对象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居民医保资助的救助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当年的6月30日前,将个人缴费凭证交当地镇街社会事务办(科),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镇街于7月报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资助对象个人账户。

六、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衔接紧密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涉及民政、人力社保、财政、残联等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制度衔接互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工作。区民政局要认真核对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时导入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将导入信息反馈到镇街。在资助参保过程中,要杜绝直接将补助资金发给救助对象而不论其是否参保的现象;区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并向区民政局反馈已办理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名单、缴费金额等数据,配合区民政局做好资助参保情况统计和医疗救助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按时拨付资助参保所需资金;区残联要核准残疾人基本信息,确保准确参保。镇(街)社会事务办(科)要积极主动采集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信息,做到对象准确、信息真实,按要求按时上报区民政局。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特困对象或行动不便、缺乏自理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众,要主动代办参保手续,上门直接办理资助事项,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社保所要做好资助参保对象的参保基本信息录入及参保或续保申报,把资助参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调整的医疗救助政策内容,仍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渝北府发〔2016〕19号)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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