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标准是多少?
答:(1)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①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大疾病人员、重度(1、2级)残疾人,每年给予700元/人的限额门诊救助,当年有效(全额救助)。
② 80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每年给予400元/人的限额门诊救助,当年有效(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70%给予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①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救助限额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救助。 |
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5%救助。 |
每人每年10000元,当年有效。 | |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
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5%救助。 | |||
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含原襄渝铁路矽肺病民兵民工)、按渝北府办电〔2011〕97号规定的烈士遗属。 |
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救助。 |
举例说明:比如王某为我区低保救助对象,在二级医院住院,医疗总费用为20000元,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为12000元,医保报销8000元,医疗救助报销费用=(12000-8000)*80%=3200元。
②重特大疾病住院(含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类疾病。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不分医院等级) |
救助限额 |
备注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
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5%救助。 |
每人每年12万元,当年有效。 |
医院网络出院诊断务必书写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代码,才能得到重大疾病救助,即使用重大疾病救助的限额。 |
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含原襄渝铁路矽肺病民兵民工)、按渝北府办电〔2011〕97号规定的烈士遗属、原8023部队退役先天性残疾子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救助。 |
③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含)的。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救助限额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返贫致贫人口。 |
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 |
每人每年6万元,当年有效。 |
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含原襄渝铁路矽肺病民兵民工)、按渝北府办电〔2011〕97号规定的烈士遗属、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