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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MB1530660N/2024-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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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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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2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人大第十九届四次会议第0248号建议的复函
渝北医保函〔2024〕15号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人大第十九届四次会议第0248号
建议的复函
朱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辅助生殖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第0248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此建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召集有关同志作了专题研究。现将《建议》中“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相关内容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发〔1999〕179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种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明确辅助生殖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31号)的规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辅助生殖医疗费用也不在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经了解,目前已有北京、辽宁、广西等地将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报销范畴,但我市尚未实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市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属于市级统筹,区县无相关职能调整支付范围,只能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接到建议后我局已向重庆市医保局汇报,建议重庆市医保局尽快出台文件,妥善解决辅助生殖技术费用报销问题。再次感谢建议,待重庆市医保局出台有关政策后,我局将积极宣传,落实到位。
此复函已经邓小勇书记审签,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在《答复函回执》上填写意见,并寄回区医保局办公室,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联系人:姜天祥,联系电话:15823573614)
抄送:区人大代工委,区政府办督查室。 |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