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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MB1530660N/202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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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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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7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拒绝“回流药”的倡议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拒绝“回流药”的倡议
保基金、护健康 拒绝“回流药”
一、什么是“回流药”
随着医保待遇享受途径更加便捷,参保人线下线上都可购药并实现医保报销。但确有不法分子通过“高价回收”诱导参保人用医保购买药品后进行转卖套现。这种变相回收参保人享受医保报销后所购药品,改头换面再次销售的,就是医保“回流药”!
二、“回流药”的危害
1.“假药”害人。药贩子把真药零散卖掉,再把真药盒里装上假药再卖掉,如此以假乱真,不仅影响治疗效果,更有可能危及生命!
2.“过期药”误人。药品的有效期基本印在药盒药瓶上,部分药贩子把临期的或已过期的药品装入新药盒新药瓶。患者不知道自己吃的是过期药,如此张冠李戴,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误人性命!
3.“错药”杀人,药贩子在拆解重组“回流药”中,剂量规格、药品种类如果混淆,吃了可能出现生命危险,而一些精神类麻醉镇痛类特殊药物,甚至可能被当成毒品转卖。
4.“骗保”坑人。通过超量配药、重复配药等方式获取药品后再转卖给药贩子,这就是欺诈骗保,属于诈骗行为!
三、参与“回流药”的后果
直接销售、间接辅助销售“回流药”均属于欺诈骗保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而锒铛入狱!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