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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MB1530660N/2024-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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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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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7
行政处罚情况(渝北医保处罚字〔2024〕3号)
行政处罚情况( 渝北医保处罚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北医保处罚字〔202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渝北罗爱华诊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92500112MA5UMDUR0Y
法定代表人: 罗爱华
违法事实:串换药品;虚增药品数量,无对应处方笺;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三十八条第四款相关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四十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处罚类别:罚款;暂停医保网络结算6个月
处罚内容:罚款14642.2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9日
处罚机关: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