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文件>政策咨询问答库
答:一是明确支持公办托育。包括建成区级托育综合服务指导中心、建设镇街(社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等为群众提供“家门口”托育服务。二是鲜明发展医育结合。到2025年,建成2家“医育融合”托育服务机构,入托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达100%。三是注重数字赋能。开发线上办托、入托、监督“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实现机构“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上查”。
答:本政策涉及的优惠补贴均针对已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根据《实施方案》第12-16条,满足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可享受运营补助、租金补助、示范奖励及其他补助。如: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托位生均面积6平方米,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
答:按照《重庆市托幼一体管理办法》(渝卫发〔2023〕67号)内容,原则上支持幼儿园在满足 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招收2—3岁的婴幼儿。确实有条件、有能力、有需求的幼儿园,可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但必须经区教委、区卫健委审核同意并完成备案。
答:到2025年,全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5.0个(普惠性托位数占比80%),托位使用率高于全市水平,基本建成城市15分钟婴幼儿照护服务圈。
答:国家实行二孩政策以前,也就是指的2016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当年生育政策且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同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再生育服务证的人群可享受。
答:计划生育家庭指的是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家庭,有可能在当时情况下一个家庭依法生育二孩也是符合条件。
答:申报计划生育家庭临时困难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地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答: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厅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文件依据:渝卫发〔2020〕45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答:区级医院与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形成区级医疗机构对接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机制,基层医疗服务覆盖更加全面,基层诊疗量占比稳定在60%以上,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答:一是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二是规范医共体建设,增强区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反哺计划”,区级医院对口帮扶基层,推广远程医疗服务。三是做实数字医疗平台等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