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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修订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3-12-18

2023年9月,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渝北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修订版)》(渝北卫健〔2023〕315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3〕1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方案。

二、互认范围

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重医大附三院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三、互认项目

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白细胞等常规高频检验项目共45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胸部站立后前位摄影等等常规高频检查项目共67项)。检验检查项目共计112项。

四、互认原则

患者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可提供相关检验结果报告单或医学影像(胶片)供医师参考。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务人员应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五、例外情况

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国家、市、区实验室室间质评的;

8.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

9.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10.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信息支撑

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数字化改革。各相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推进临床检查检验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工作,加强信息系统支撑保障。一是积极做好临床检查检验报告的院内数据采集与集成,确保标准统一;二是保证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确保临床检查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类资料可调用可使用;三是提升接入带宽,做好前置机等基础环境搭建,做好院内系统与区级平台的对接。通过上述努力,各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类数据在全区、市级层面互联和互通,并可提供互认情况统计数据。

七、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质控管理,确保结果质量。三是规范病案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四是重视宣传总结,营造良好氛围。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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