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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3-00409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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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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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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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4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指南
服务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服务时间 |
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 |
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1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支路73号 |
周一至周五 |
渝北区双凤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北区双凤路360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路67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海福路39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仙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兰桂大道69号附1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悦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北区悦来街道悦城路19号附43号44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501号 |
周一至周五 |
渝北区龙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1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保税港区(渝北两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北区王家街道宝鸿大道8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佳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北区丛岩一路8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王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渝北区王家街道龙泉街168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木耳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富民路26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中心卫生院 |
渝北区统景镇景同路80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花园路1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茨竹中心卫生院 |
渝北区茨竹镇竹园支路83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古路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草坪街114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中心卫生院 |
渝北区龙兴镇龙华路93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兴乐路28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中心卫生院 |
石船镇渝长西街46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坪北路144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中心卫生院 |
渝北区兴隆镇川主街99号 |
周一至周五 |
重庆市渝北区大湾中心卫生院 |
渝北区大湾镇雅学路2号 |
周一至周五 |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见附件)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附件:服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