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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784XN/2024-0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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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2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表

补贴名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含半边户)

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的条件以对象。

依法生育一个男孩或2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1080元/人/年;依法生育一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1560元/人/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农村户籍,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年满60周岁10320元/人/年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9/9ab0af08773c465aa91d95648df2a98a.shtml;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https://wsjkw.cq.gov.cn/zwgk_242/wsjklymsxx/syfw/zcwj_266463/201311/t20131122_3754506.html

023-67189722

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的条件以对象。

依法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12960元/人/年;依法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女方年满49周岁;10320元/人/年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市户口;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全年个人可在村居申报。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9/9ab0af08773c465aa91d95648df2a98a.shtml;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https://wsjkw.cq.gov.cn/zwgk_242/wsjklymsxx/syfw/zcwj_266463/201311/t20131122_3754506.html

023-67189722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符合《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的条件的对象。

依法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户籍,10320/人/年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全年可在村居申报。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9/9ab0af08773c465aa91d95648df2a98a.shtml;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https://wsjkw.cq.gov.cn/zwgk_242/wsjklymsxx/syfw/zcwj_266463/201311/t20131122_3754506.html

023-67189722

重庆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合补贴

符合《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参合资金的通知》或《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的条件的对象。

1.国家奖扶对象,按一档标准补贴80%;2.国家特扶对象、农村四级残对象、手术并发症对象,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2、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自2014年起,区人口计生委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后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2.《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qtwj/202003/t20200324_6021605.html

023-67189722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

符合《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条件的对象。

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的养老保险金补贴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2、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2015年起,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2.《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http://www.cqyz.gov.cn/zwxx_229/gggs/201911/t20191105_3010671.html

023-67189722

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

符合《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的条件的对象。

依法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户籍,10320元/人/年。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2、重庆市渝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渝北区城市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扶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本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为渝北区城市居民户口;⑵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⑶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⑷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⑸符合城市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其它条件。3、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2.重庆市渝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http://www.ybq.gov.cn/bm/qwsjkw/zwgk_70831/hmhnzj/btyj_364151/202109/t20210914_9705982.html;3.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

023-67189722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符合《重庆市渝北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渝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的条件的对象。

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的夫妻,持有独生子女证,一次性发放300元/人。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3、《重庆市渝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渝北人口计生〔2013〕78号)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规定,渝北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确认条件:户口在本区5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从未获得过2.5元/月、5元/月或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4、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9/9ab0af08773c465aa91d95648df2a98a.shtml;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3.《重庆市渝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精简规范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通知》(渝北人口计生〔2013〕78号)http://www.ybq.gov.cn/bm/qwsjkw/zwgk_70831/hmhnzj/btyj_364151/202109/t20210914_9705982.html;4.《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

023-67189722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

符合《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的对象。

本区户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健在方年满49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2、《区委区府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渝北委发[2006]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助。3、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2.《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qtwj/202003/t20200324_6021605.html;3.《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

023-67189722

独生子女父母丧偶家庭一次性补助

符合《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的对象。

本区户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健在方年满49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

1、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

023-67189722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

渝北区户籍,享受国家特扶、重庆市农村四级残和渝北区城镇四级残奖扶人员。

渝北区户籍,享受国家特扶、重庆市农村四级残和渝北区城镇四级残奖扶人员,600元/人/年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2、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2.《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

023-6718972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家庭增发扶助金

本区户口,同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的家庭。

本区户口,同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定额补助的家庭,20元/人/月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2、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fggs.cqrd.gov.cn/details.html?fileId=47388;2.《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

023-67189722

区计生特殊家庭父母健康检查补助

符合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的对象。

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丧子家庭父母,每人每次补助200元。

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

每年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1.《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

023-67189722

区计划生育残疾独生子家庭补助

符合《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残疾独生子女

扶助政策的通知》的对象。

本区户口,持有残疾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残疾独生子女

扶助政策的通知》对象。

区政府办《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残疾独生子女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卫健〔2023〕271号)

每年11月个人在村居申报。《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2021〕1号),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wj/xzgfxwj/202101/t20210115_8770519.html;《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残疾独生子女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卫健〔2023〕271号),

http://www.ybq.gov.cn/bm/qwsjkw/zwgk_70831/zcwj/qtgw/202310/t20231024_12465829.html

023-67189722

区计划生育家庭临时困难救助

符合《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家庭临时困难救助的通知》的对象。

本区户口,符合计划生育家庭条件,每户拟补助1000至5000元。

《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家庭临时困难救助的通知》(渝北卫健〔2023〕336号)

每年10月个人在村居申报。《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家庭临时困难救助的通知》(渝北卫健〔2023〕336号) ,http://www.ybq.gov.cn/bm/qwsjkw/zwgk_70831/zcwj/qtgw/202311/t20231117_12571510.html

023-6718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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