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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784XN/2024-0018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卫健〔2024〕12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7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助产医疗机构: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的通知》(渝卫办发﹝2024﹞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管理

各助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是各助产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法治思维,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上升到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高度,与其他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安排。在本院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和动态管理制度,至少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自查并将结果上报给区妇幼保健院,自查标准参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基本要求》 (以下简称《基本要求》)(附件1)。区卫生健康组织,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医疗机构负责人、产科负责人和签发人员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坚决避免因麻痹松懈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明确责任主体,严格闭环管理

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人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产科负责人为本院出生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专兼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管理和签发人员均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附件2)。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各签发机构要按照《基本要求》标准,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等工作。至少配备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做到“证”“章”分离。年分娩量2000例以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设1名专职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提高分娩相关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日内预录入率和准确率均要达到100%。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全程管理

各助产医疗机构将本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系统、公安部门身份比对系统实现对接,在产检、住院分娩和证件签发过程中开展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医疗机构和签发机构在孕妇建档,入院、待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环节要开展“人”“证”一致实名实人登记核实,遏制代孕等违法行为。各签发机构要重点把好身份核验(包含入院时产妇的身份证和本人电话号码)、信息录入、证件签发和监督检查四关,全过程严格监管。

四、认真审核亲子鉴定,规避机构外签发风险

各签发机构要对群众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展核查核验工作。对疑似他人冒充司法鉴定机构名义伪造的鉴定意见书或鉴定意见书疑似被篡改的,应当函至司法鉴定机构或通过辖区司法局官网核查。对鉴定意见书未载明采样人或载明司法鉴定人未参与采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采样地点与鉴定意见书所附照片不一致或与询问办事群众的答复不一致,无正当理由在司法鉴定机构住所以外场所进行采样等鉴定材料采样程序疑似违规的,应当函请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强化部门联动,加快线索移交

各助产医疗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严厉打击代孕、拐卖妇女儿童、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文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书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发现人脸识别不通过或者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和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拒不提供身份证件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和当地公安机关,如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二是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通报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机关。

各助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可疑个案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有问题线索要尽快上报区卫健委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同时举一反三抓好整改整治,及时堵塞隐患漏洞,统筹做好舆情管控。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机构资质

1.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人员配备

2.至少配备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做到“证”“章”分离,不得使用临时聘用或借调人员。

3.年分娩量2000例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1名专职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设施设备

4.配备签发专用电脑、双显示屏、符合要求的打印机和实人认证等相关设备。

5.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设有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潮、防虫、防火、防盗措施齐全。

7.有电子监控,实现对出生医学证明证章存放、签发等重要场所全覆盖。

规章制度

8.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

信息核验

9.在孕妇建档时、入院处、产科待产及产房等关键节点核验产妇身份,确保“人”“证”一致。

10.产科能直接将新生儿母亲、父亲及新生儿信息通过院内分娩信息系统推送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

注:承担补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工作、不开展助产服务的区县级签发机构,应符合基本要求2、3、4、5、6、7、8。


附件2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承诺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

2.秉持守法、敬业、诚信的职业精神,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3.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4.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

承诺人:

机构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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