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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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文旅〔2020〕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旅游行业单位:

现将《渝北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区文化旅游业发展,根据《重庆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3号)以及国家、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文化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建立和管理区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核兑现,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

(一)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为我区文化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

(二)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文化旅游规划编制评估。包括区域性规划及专项文化旅游规划编制及执行评估。

(二)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包括文化旅游信息智能管理、文化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文化旅游业统计调查、行业服务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培训、重大课题调研等。

(三)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包括境内外宣传和推介营销、文化旅游节会、景区(酒店)升级、区域文化旅游交流与合作、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及示范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商品开发等。

(四)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联合连片开发、文旅扶贫、新业态及转型升级项目等。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年初将资金预算到区文化旅游委。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上报分管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旅游景区、镇(街道)编制旅游总体规划按不超过规划总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奖代补:对文化旅游企业产业发展(含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景区建设、酒店住宿、旅行社等示范项目建设补助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举办文化旅游推介活动,按照“谁主办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区文化旅游委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兑现相关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一)兑现已经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专项政策。由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申报;

(二)兑现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个案政策,由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方案,制定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及补助标准,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有特殊情况的需报区政府审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近三年被列入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以及存在按规定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由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和相关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镇(街)的,由镇(街)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文化旅游委。

第十五条 区文化旅游委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区文化旅游委通过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再组织区财政局进行会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及规划项目补助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区文化旅游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区文化旅游委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区文化旅游委,由区文化旅游委召集区财政局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按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有关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应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区文化旅游委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由区文化旅游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支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报任何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旅游委按照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次年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若区财政局已组织重点评价的不再重复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渝北旅〔2017〕10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项目名称

 

地址

 

项目类型

□规划编制评估 □公共服务 □整体形象推广

□项目建设 □其他事项

支持方式

□直接补助 □以奖代补

□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申报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项目概算(万元)

 

申报补助金额(万元)

 

项目所属镇街

 

项目概况

 

镇街意见:

 

 

 

 

          年 月 日

区文化旅游委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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