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744794/2024-0016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文综当罚字〔2024〕C-10号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
- [ 生成日期 ]
- 2024-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7
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渝北)文综当罚字〔2024〕C-10号
当场处罚决定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赵XX |
联系电话 |
|||||
住所(住址等)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处罚地点 |
||||||
处罚内容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