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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31 

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

1

对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经营活动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2

对经营单位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的行为,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有经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

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

法律法规名称:《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条款内容: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法律法规名称:《出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法律法规名称:《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4

对互联网相关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是否存在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是否存在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7

对电竞酒店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检查电竞酒店电竞房区域入口处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8

对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检查电竞酒店电竞房区域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9

对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0

对营业场所经营资质的检查

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获得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检查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检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是否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2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巡查情况是否记入营业日志;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巡查制度;
文化产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13

对经营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检查经营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4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5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6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7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8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9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0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1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2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3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4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5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6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7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28

对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对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29

对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演出时间、地点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检查演出者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检查演出活动是否取得审批;
检查演出内容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1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检查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检查执业行为检查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是否规范的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32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3

对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检查旅游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行为;
检查是否有资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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