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财 政 局
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
渝北退役军人发〔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共8类,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农村籍老兵、在乡“三属”、部分60岁老年烈士子女。
二、发放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余对象每人每月75元。
三、发放时间
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发放到人。
四、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经费来源
由区级财政通过专项补助予以保障,资金在提前下达镇街转移支付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和节日慰问金”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医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出,确保优抚政策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好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死亡对象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医疗补助,新增对象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