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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45871L/202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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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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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6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工作,结合渝北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一巷6号(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 “《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9892639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9日。
附件:1. 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7月2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共8类,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农村籍老兵、在乡“三属”、部分60岁老年烈士子女。
二、发放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余对象每人每月75元。
三、发放时间
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发放到人。
四、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经费来源
由区级财政通过专项补助予以保障,资金在提前下达镇街转移支付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和节日慰问金”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医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出,确保优抚政策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好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死亡对象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医疗补助,新增对象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重庆市渝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2
关于《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关于发放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6年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6〕83号)文件。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区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北民﹝2017﹞8号)。因相关职能现已划归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前期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草拟了《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对我区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