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哪些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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