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北环发〔2022〕7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部门、区属国有公司、相关企业:
根据《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评估指南(试行)》,经研究,我局牵头印发了《渝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评估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探索建设以区级部门为监管主体、镇(街)为责任主体、运营单位为服务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能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区生态环境局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监管主体,负责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各镇街负责项目建设及资金年度预算申报,会同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开展项目技术审查和项目验收。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
第五条 各涉农镇街为所在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结合村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计划等,申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实施,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落实除市、区级财政外的建设配套资金;做好村民意见征询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处理设施应当经过不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及水质同步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出水水质应符合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及初步设计批复的水质标准。排放口应进行规范化整治并设置排放口标志,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其他规定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要求执行。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各涉农镇街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资金的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运营维护资金安排。
第八条 各涉农镇街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涉农镇街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检查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漏损、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督促运营单位保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第十条 各涉农镇街负责督促运营单位安全规范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 各涉农镇街负责督促运营单位完善管理台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和日常巡查、维护修理、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电力药剂消耗等记录。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台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和日常巡查、维护修理、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电力药剂消耗等记录。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按照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DB-50/848)的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检查和清理检查井,对构筑物及相关设备进行保养、对运营维护人员进行培训。保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报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镇街备案。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负责安全规范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设施完好、台账健全、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运营要求,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情况实施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督促指导各涉农镇街、运营单位做好相关预防及应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设备)以及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和辅助设施(泵站等相关设施),不包括分户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分户处理设施,是指对单户或多户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设施,如化粪池、生化池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